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 GB50688-2011(2019年版)
10.1 一般规定
10.1.1 人行导向设施、人行过街设施、非机动车停车设施、机动车停车设施和公交停靠站等服务设施,应根据规划条件、道路布置情况统一设置。服务设施设置应与景观、环境相协调。
10.1.2 服务设施应与其他交通设施协调布置,避免相互干扰,影响使用。
10.1.3 服务设施的布置应符合无障碍环境设计要求。
条文说明
10.1.3 服务设施布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的要求。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 上一节:10 服务设施
- 下一节:10.2 人行导向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