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 GB50688-2011(2019年版)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10.3 人行过街设施

10.3.1 人行过街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道路交叉口均应设置人行过街设施,道路路段应结合道路等级、路段长度及行人过街需求设置人行过街设施;
    2 快速路和主干路上人行过街设施的间距宜为300m~500m,次干路上人行过街设施的间距宜为150m~300m;
    3 交通枢纽、商业区、大型体育场馆等人流量密集地点,应设置相应的过街设施;
    4 城市快速路过街设施应采用立体过街方式。其他城市道路以平面过街方式为主,立体方式为辅,且应优先考虑人行地面过街;
    5 人行天桥和地道应与路侧人行系统相连接,形成连续的人行通道;其通行能力须满足该地点行人过街需求;
    6 在商业区、交通枢纽等人车密集地点,宜结合建筑物内部人行通道设置连续的立体过街设施,形成地下或空中人行连廊。
10.3.2 平面过街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行横道应设置在车辆驾驶员容易看清的位置,宜与车行道垂直;
    2 信号灯管制路口,应施划人行横道标线,设置相应人行信号灯。无信号管制及让行管制交叉口应施划人行横道标线并设置注意行人的警告标志,并应在人行横道上游机动车道上施划人行横道预告标识线;
    3 道路交叉口采用对角过街时,必须设置人行全绿灯相位;
    4 人行横道的宽度与过街行人数及信号显示时间相关,顺延主干路的人行横道宽度不宜小于5m;顺延其他等级道路的人行横道宽度不宜小于3m,以1m为单位增减;
    5 当路段或路口进出口机动车道大于或等于6条或人行横道长度大于30m时应设安全岛,安全岛的宽度不宜小于2m,困难情况不应小于1.5m;
    6 人行安全岛在有中央分隔带时宜采用栏杆诱导式,无分隔带时宜采用斜开式;
    7 居民区道路设计宜采用交通宁静措施保障行人安全;可通过设置减速角、减速陇、弯曲路段和环岛等降低车速;
    8 与公交站相邻的人行横道,应设置在公交站进车端,并设在公交车停靠范围之外。
10.3.3 道路路段人行横道信号灯根据下列条件设置:
    1 双向机动车车道数达到或多于3条,或双向机动车高峰小时流量超过750pcu及12h流量超过8000pcu的路段上,当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高峰小时流量超过500人次时,应设置人行横道信号灯;
    2 不具备上述条件但路段设计车速超过50km/h时,应设置按钮式行人信号灯;
    3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特殊人群聚集地点及行人事故多发区域等有特殊要求且无人行过街设施的,应设置人行横道线,并设置人行信号灯。
 
条文说明
10.3.1 人行过街设施的设置。
    1 道路人行过街设施应统一规划,方便行人安全、便捷的穿越道路。人行过街设施应优先考虑在道路交叉口设置,再考虑路段上的人行过街设施。在道路交叉口,过街设施应结合道路交叉形式和交通组织统一设置,与机动车交通相协调。人行过街设施应与人行系统有机结合,配置导向设施,便于行人辨认寻找。
    2 过街设施间距应合理确定,以平衡行人过街和道路交通运行。既要减少行人到达过街设施平均步行距离,也要避免对道路交通的过多影响。快速路和主干路机动车流量大,车速快,应增大设置间距,300m~500m为宜;次干路机动车流量相对较小,可减小设置间距,150m~300m为宜。设置间距和位置选择可根据道路沿线过街需求相应调整,在居住区、商业区等可适当加大设置密度。过街设施形式选择应注重平衡机动车通行和行人过街两方面的需求。
    《上海市城市干道人行过街设施规划设计导则》SZ-C-B 03一2007根据不同用地、道路等级决定过街设施最大间距,可供参考,见表7。
表7 中心城干道过街设施最大间距(m)
注:A类:中心区、市级副中心、地区中心;B类:中心城其他区域。
    此导则在人行过街设施重要节点间距方面有如下规定,可供参考:①过街设施距公交站及轨道站出入口不宜大于80m,最大不宜大于120m;②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门前应设置人行过街设施,过街设施距中小学校、医院正门不宜大于80m,最大不宜大于150m;③过街设施距居住区、大型商业设施公共活动中心的出入口不宜大于100m,最大不宜大于200m;④综合客运交通换乘枢纽除了符合上述基本原则外,应进行专项的人行过街设施规划设计。
    3 在交通枢纽、商业区、大型体育场馆等地点,人流密集,过街需求大的地点应设置相应过街设施,方便行人过街。过街设施应结合建筑场馆自身的人行组织,区域内人行系统连续设置,为行人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人行系统。
    4 立体过街利于保障行人安全和道路交通通畅,但增加了行人步行时间和工程造价。过街设施应以平面过街为主,方便行人使用,根据道路交通情况和过街需求合理配置立体过街设施。城市快速路应设置立体过街设施。根据国家现行标准《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50220和《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CJJ 69的规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宜设置人行天桥或地道:
    ① 进入交叉口总人流量达到18000p/h,或交叉口的一个进口横过马路的人流量超过5000p/h,且同时在交叉口一个进口或路段上双向当量小汽车交通量超过1200pcu/h;
    ② 行人横过市区封闭式道路或快速干道或机动车道宽度大于25m时,可每隔300m~400m设一座立体过街设施;
    ③ 路段上步行人流量大于5000p/h,且双向当量小汽车流量大于1200pcu/h;
    ④ 通过环形交叉口的步行人流总量达到18000p/h,且同时进入环形交叉口的当量小汽车流量达到2000pcu/h; 
    ⑤ 行人横过快速路时;
    ⑥ 铁路与城市道路相交路口,列车一次阻塞人流超过1000人次或道口关闭时间超过15min时;
    ⑦ 有特殊需要可设专用过街设施;
    ⑧ 复杂交叉路口,机动车行车方向复杂,对行人有明显危险处。
    5 人行天桥和地道的布置必须与周边人行系统实现无缝连接,行人可以顺畅、连续、安全地横穿街道,避免因人行通道不连通造成安全隐患。
    6 在人车密集的商业区、交通枢纽等过街需求大的地点。过街设施的设置可以结合建筑物统一设计,将人行天桥和地道与建筑物内人行空间合理衔接,形成空中或地下人行连廊,行人不必到建筑物外再寻找过街设施,减少行人步行距离,有利于改善行人步行环境。
10.3.2 平面过街设施的设置。
    1 人行横道设置应清晰、无遮挡,驾驶员和行人易辨认。人行横道应尽量与车行道垂直,减少行人过街距离,增加安全性。
    2 道路交叉口:
    (1) 交叉口和路段人行横道应根据路面宽度、交通情况、过街人流量和周边情况等选择配置人行信号灯。
    (2) 交叉口人行横道应结合交叉口机动车组织配置人行信号灯。设置有机动车信号灯的交叉口应施画人行横道线并配置相应的人行信号灯,信号周期应保证行人安全穿行道路;无信号管制交叉口,应施画人行横道线并设置相应的行人警告标志,并在人行横道上游机动车道上画人行横道预告标识线,保障行人通行安全。英国规定在无信号控制人行横道处设置黄色闪光信号灯,提醒驾驶员降低车速,注意过道路的行人。
    3 大型道路交叉口行人过街步行距离长,对角方向过街的行人需等两次人行绿灯,信号灯可设置人行全绿灯箱位,禁止机动车交通,行人可直接进行对角过街。对角过街由于增加了人行全绿灯,对道路交通影响较大,不宜用在道路交通需求高的路口。此款作为强制性条文规定,必须严格执行。
    4 人行横道宽度要满足过街行人流量,提供舒适的通行空间。人行横道宽度与行人流量、信号灯配时、道路等级等有关,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5 人行安全岛可有效增加行人穿行道路的安全性。设置安全岛的人行横道,行人过街只需注意一侧交通即可,提高行人过街的效率和安全性。安全岛设置条件各方规定不同,现行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50220规定超过4条机动车道设置安全岛,国家现行标准《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认为机动车车道数大于或等于6条或人行横道长度大于30m时宜设安全岛,《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报批稿)规定人行过街横道长度大于16m时(不包括非机动车道)应设安全岛。综合考虑我国城市道路交通情况,规定当路段或路口进出口机动车道大于或等于6条或人行横道长度大于30m时应设安全岛。
    对于行人安全岛最小宽度有多种理解。国家现行标准《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规定最小宽度为1m,《上海市城市干道人行过街设施规划设计导则》规定为不宜小于2m,《城镇道路工程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规定最小宽度为1.5m,美国佛蒙特州《行人自行车设施规划设计导则》认为2.4m~3m宽为宜,不得小于1.8m。安全岛宽度除满足人流量需求外,还应满足无障碍通行需求,能容纳轮椅通过。综合考虑,行人安全岛宽度不宜小于2m,困难情况不应小于1.5m,其面积应与过街人流量相符。
    6 安全岛形式要与道路设计相结合,避免影响机动车行驶安全性。有中央分隔带时采用栏杆诱导式,安全岛作为分隔带一部分,不会影响机动车行驶(图2);无中央分隔带时,机动车道线形需调整以容纳安全岛,安全岛宜采用斜开式设计减少对机动车行驶的影响(图3)。

图2 路段栏杆诱导式安全岛参考样式

图3 路段平面斜开式安全岛参考样式
    7 交通宁静是国外居住区道路设计常见的安全措施。包括减少机动车道宽度、曲线设计,设置减速装置和增加人行过街设施等,可降低机动车行驶速度,增加行人过街安全,同时可美化居住区环境和降低交通噪声,创造舒适、安全的人行环境。
    8 人行横道位于公交站前端时,公交车将遮挡过街行人和道路上机动车的视线,易发生车祸,因此人行横道应设置于车站后端,并且避开公交车停车区域。
10.3.3 道路路段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设置。
    1 路段人行横道应根据路段宽度、交通情况、过街人流量和周边情况配置人行信号灯。
    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GB 14886规定:双向机动车车道数达到或多于3条,双向机动车高峰小时流量超过750pcu及12h流量超过8000pcu的路段上,当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高峰小时流量超过500人次时,应设置人行横道信号灯和相应的机动车信号灯。
    2 高速车辆对过街行人威胁较大,应在高速路段采取措施保障行人过街。英国和荷兰相关规范导则规定,当道路上车速大于50km/h时,人行过街设施处必须安装信号灯。借鉴国外经验,当过街行人少于高峰小时500p/h,但路段车速大于50km/h时,也应设置信号灯。为减少对道路交通的影响,宜设置按钮式信号灯并增加机动车配时。
    3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特殊人群聚集地点,行人过街有别于普通人,应加强安全措施,设置人行信号灯;另外,在有特殊要求地点,如事故多发地点和常用警卫工作路线等,也需要设置人行信号灯。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