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标准 GB/T50165-2020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5 工程监测

5.0.1 当古建筑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根据其保护要求对结构工作状况及环境影响进行监测:
    1 基础沉降或结构变形不稳定且变化趋势不明确;
    2 结构荷载与受力状态复杂,难以在检测期间确定结构安全性鉴定所需的参数范围与变化规律;
    3 需对结构关键部位工作状态及环境影响进行监测,或需根据监测数据对结构进行维护、加固;
    4 结构工作状态可能受到振动作用的影响;
    5 结构刚度可能存在变化时;
    6 重要结构维修加固施工时。
5.0.2 古建筑结构、构件的变形监测及环境温湿度监测,应分别符合本标准附录D和附录E的规定。
5.0.3 对结构进行监测前,应按下列规定制订监测方案:
    1 对结构作用、结构受力特征、结构变形状态、结构残损现况等进行预分析。
    2 根据结构特点和鉴定需要,选择并确定监测部位、监测参数与监测周期。
    3 应根据其防雷、防火要求选择监测设备。
    4 监测系统应设定预警阈值。
5.0.4 监测系统的传感器、仪器等安装使用及测量精度范围要求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执行。
5.0.5 监测系统的实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测系统安装完毕后,应对监测设备、数据传输及软件系统的协调工作性能和稳定性能进行调试;
    2 监测系统调试合格后,应进行一定时间的试运行;
    3 仪器监测宜与巡视检查相结合;
    4 监测系统运行期间,应有专人负责其管理与维护;
    5 监测系统运行期间,应定期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并实时发布监测报告。

条文说明
5.0.1 本条规定了应进行结构监测的古建筑木结构及其相关工程的范围。应指出的是古建筑的保护要求、承重结构的工作状态以及该建筑所处的环境条件是决定是否进行结构监测的主要因素。
5.0.3 监测方案是保证监测系统有效性的前提。本条规定了古建筑木结构及其相关工程的监测方案制定的基本要求。
    监测方案制定前,应进行监测工程的现场勘查与现状分析,并进行历史资料调研,形成工程结构历史与现状的勘查报告;结合监测工程的勘查报告与结构概念分析,提出监测系统的总体设计初步方案。初步方案中一般包括:基本监测依据;文物保护措施;主要监测内容;拟采用的监测设备;投资规模等。
    在总体设计初步方案的基础上,进一步根据现场勘查报告、工程结构数值分析报告、实验结果以及有关论证,优化监测系统的总体设计方案、测点布置、监测设备与仪器的数量、监测设备与仪器的安装方法、传输线路的布置方式与安装方法、监测系统数据储存与分析的软件系统设计等,形成结构监测系统的设计与实施方案。监测系统的设计方案需包含对古建筑本体以及建筑内文物的保护措施等的专门论述。监测系统的设计方案还应包含对监测设备的保护措施的专门论述。
    监测系统设计方案宜体现其具有完整的采集、传输、存储、数据处理及控制、预警及评价功能。
    监测测点布置的位置和数量,宜根据建筑本体以及文物保护要求、结构类型、监测内容及理论分析结果确定。测点应布置在能反映监测参数特征的关键点上,能反映监测对象的实际状态及其变化趋势。测点布置宜有一定的冗余度,在重要部位应适当增加监测点,以便监测数据的相互验证。同时,可利用结构的对称性,合理减少测点布置数量。测点布设位置选择时,宜考虑便于监测设备的安装、测读、维护和替代;且应不妨碍监测对象的施工过程或正常使用。
    监测设备的选择应满足监测周期、监测参数与方法及监测系统功能的要求,其测读精度应符合精度等级的要求,并具有良好的稳定性、耐久性、兼容性和可扩展性。精确性、稳定性及性价比是监测设备选型时需考虑的三个重要指标。监测设备测得的数据应对实际结构的静动力参数或环境变化较为敏感。应根据监测方法和监测功能的要求选择监测设备合理安装方式,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监测设备也应对其工作环境具有较强的适应能力和抗干扰能力。
    监测方案中,应提出针对工程结构达到或超过预警阈值时的处理措施或处理方案。预警阈值应根据结构重要性及其状态、环境条件、检测经验等初步确定。
5.0.5 依据监测系统的设计与实施方案,由设计单位和有资质的专业施工单位共同完成监测系统的实施。监测系统的实施阶段应包括:监测设备安装与标定、传输线路敷设、数据采集设备安装、软件系统安装以及监测系统调试等。
    监测系统的实施安装过程应形成监测系统实施过程报告,应包含完整的实施过程资料,如:项目概况包括建设、设计及施工等单位、工程概况、监测目的和要求;项目完成的起始时间;实际完成的工作量等。
    如果监测系统中包含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监测子系统,还应进行监测子系统的联调。监测系统实施完成后,应进行一定时限的系统试运行,试运行时限以30天~45天为宜。
    现场监测宜采用仪器监测与巡视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两者互为补充、相互验证。仪器监测可以取得定量的数据,进行定量分析;以目测为主的巡视检查,可以起到定性和经验判断的作用,从而避免片面地分析和处理问题。
    在监测系统的运行阶段,应有专人定期进行系统的管理和维护工作。对于监测系统获得的监测数据,应有专门人员或者队伍采用科学分析方法进行系统分析,定期形成监测报表和监测报告。监测系统的数据资料应保存完备。
    监测报表可通过监测系统的软件自动形成。监测系统报告一般包括项目概况、监测方法和依据、监测项目及系统操作指南。监测方法中应包括监测周期、监测频次、测点分布、数据处理方法等;监测项目包括监测参数、采用的监测设备及其检校情况。系统操作指南为监测系统移交后供使用方掌握监测系统的使用方法说明。原始记录应包括对监测系统的定期巡视检查情况、对异常情况的处理记录及结果;归档应符合归档文件要求。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