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 GB50688-2011(2019年版)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12.2 管理处所

12.2.1 对于重要的城市快速路、桥梁、隧道等工程应根据规模、功能、重要性、地理位置需要设置道路管理处所。
12.2.2 道路管理处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道路管理处所建设位置应与城市规划相结合,邻近所管理的道路交通设施,并与周围环境协调一致;
    2 道路管理处所的建设规模应根据道路设计交通量、交通组成、自然条件等因素,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确定;
    3 道路管理处所可根据需要设置执法人员的办公和生活设施;
    4 道路管理处所应满足各种设备和必要物资存放的需求;
    5 道路管理处所根据需要设置方便执法检查的设施;
    6 道路管理处所应考虑污水、垃圾等废弃物的无害排放。
条文说明
12.2.1 目前我国大部分城市的道路管理都是采用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建设专门的道路管理处所越来越少。但是对于一些易发生恶性事故、无法替代、紧急状况下必须立即修复的桥隧工程,建设单位可以考虑建设专门的道路管理处所。
    如果建设专门的道路管理处所,可考虑将监控等设施与道路管理处所合并建设,这样可以节约一定的资源。
12.2.2 执法检查设施主要包括执法检查人员在安全、不影响交通的前提下执法所需的工作场地,处理违章时所需的临时停车场以及执法时所需的其他辅助设施。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