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加固设计标准 GB51367-2019
7.4 拉弯和压弯构件的加固计算
7.4.1 粘钢加固的拉弯或压弯构件,其截面强度应按本标准公式6.4.1验算;拉弯或压弯构件加固的强度修正系数ηEM,应按本标准表7.4.1的规定取值。
注:表中应力比σ0max/f的限值尚应符合本标准表6.1.6的规定。
7.4.2 弯矩作用在对称轴子面内的实腹式压弯构件的粘钢加固,其平面内稳定性应按本标准第6.4.2条第1款的公式验算;截面塑性发展系数γx应取为1.0。
7.4.3 粘钢加固的实腹式压弯构件在弯矩作用平面外的稳定性应按本标准第6.4.2条第2款的规定进行验算。
7.4.4 粘钢加固受压圆钢管时,其加固后外径D与其壁厚之比应符合下式规定:
7.4.5 加固后构件的局部稳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的规定验算;对构造措施充分、可按塑性设计的钢结构构件,其宽厚比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的规定。
表7.4.1 ηEM系数取值
7.4.2 弯矩作用在对称轴子面内的实腹式压弯构件的粘钢加固,其平面内稳定性应按本标准第6.4.2条第1款的公式验算;截面塑性发展系数γx应取为1.0。
7.4.3 粘钢加固的实腹式压弯构件在弯矩作用平面外的稳定性应按本标准第6.4.2条第2款的规定进行验算。
7.4.4 粘钢加固受压圆钢管时,其加固后外径D与其壁厚之比应符合下式规定:
条文说明
7.4.1~7.4.3 粘钢加固的拉弯或压弯构件的强度验算、平面内的稳定性验算和平面外的稳定性验算,可通过强度修正系数ηEM来综合考虑加固后的二次受力以及由于粘贴工艺和胶体材料的特性所造成的截面设计强度的下降,另外,从结构构件安全出发,在稳定验算中,均不考虑构件截面的塑性发展,即截面塑性发展系数γx取为1.0。
7.4.4 粘钢加固受压圆钢管径厚比的限制是依据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对于局部稳定的有关规定。
7.4.4 粘钢加固受压圆钢管径厚比的限制是依据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对于局部稳定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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