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池水水温
3.3.1 池水的温度与人们在池内的活动量、安全性、舒适度及运行成本有关。池水的温度是反映水的舒适度的重要因素之一。但不同用途的游泳池、水上游乐池和文艺演出水池,因其使用的对象和用途不同,对池水的温度要求也不一样。因为不同的人员群体对水温的敏感度不同,幼儿和儿童的皮肤娇嫩,对水的温度比较敏感;成人对水温的适应性较强;老年人则对水温的适应性较差;运动员由于在水中的运动量较大,为了发挥出好的竞技状态,取得骄人的竞赛成绩,对水温的要求较为严格。
池水温度不能太低,如果池水温度低于23℃时,人会有冷的感觉,容易出现不适的肌肉痉挛(俗称“抽筋”),对运动员来讲会影响他们的竞技状态。但对冬泳爱好者该温度不适用。
池水温度过高,如高于30℃时会产生如下弊病:①加快游泳、戏水者的汗液和脂肪的分泌,造成池水污染加快;②增高室内气温和湿度,氯胺等有害气味不易发挥,环境质量变差,闷热缺氧,人感到不适;③使池水中的病原微生物繁殖加快,发生交叉感染;④增加能源消耗,造成运行成本加大;⑤含有化学物质的湿热空气,加快建筑结构及设备设施的腐蚀。
为克服上述两种弊端,使池水温度与气温达到平衡,减少池水的蒸发损失,满足游泳、戏水者所需要的最佳舒适度要求。本条根据多年的工程实践,针对不同用途、不同适用对象的室内游泳池、水上游乐池的使用池水温度做了修改。文艺演出池水温是新增项目,变化幅度较大是为适应演出节目是否着装入水或半着装入水而定,故设计时应与演艺公司协商确定。
条文中使用池水温度的下限参数是最低水温要求,上限参数是不允许超过的最高水温要求,幅度范围是要求池水温度是可调节的。
3.3.2 室外露天游泳池、水上游乐池及文艺演出池等一般都在炎热的夏季对公众开放使用或进行竞技比赛用,如世界锦标赛、国际泳联就规定在室外进行,我国2012年在上海举行的世界游泳锦标赛就专门建造了室外跳水池。
过低过高的池水温度都可能给游泳和戏水者带来不良的后果。本条规定不加热室外游泳池、水上游乐池的温度限值是引自国家标准《游泳场所卫生规范》GB 9667-1996中针对普通公众的限值,对于冬泳爱好者目前尚无具体限值规定。
室外露天游泳池、水上游乐池由于水面面积大,因受太阳辐射的加热会使池水温度上升,特别是较浅的游泳池会出现池水温度太高的情况,游泳者入池后会有灼热、烫的感觉。在20世纪末由于尚无地面覆盖膜产品,我国广州地区曾采用向池内投冰块的方式降温。然而由于冰块浮在水面上,真正向池水中释放的冷量较少,而且池内降温不均匀,故此后只能在下午4时之后方可开放使用。根据这一现象,管理者应在炎热夏季中午时段采取隔热措施,防止池水温度超过30℃,并停止向公众开放,防止出现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