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勘查项目鉴定评级
6.2.1 对古建筑木结构中涉及安全的勘查项目进行鉴定时,应按表6.2.1的评级标准评定其残损等级或安全性等级。
表6.2.1 古建筑木结构残损等级或安全性等级评级标准
注:当需评定构件的安全性等级时,此评定结果取名为残损等级;当不进行构件的安全性等级评定时,此评定结果取名为勘查项目的安全性等级。
6.2.2 古建筑木结构残损点的勘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古建筑木结构勘查项目的残损点,应按其对结构、构件安全性的影响程度划分为未见残损、轻度残损、中度残损和重度残损四种状况;
2 对未见残损和轻度残损,可由鉴定人员根据实际完好程度作出判断;
3 对显著残损,应按本节给出的其低限标准进行评定,而评定结果取 “中度残损”或 “重度残损”,宜由鉴定人员根据实际严重程度进行判定。
6.2.3 古建筑承重木柱的残损点,应按表6.2.3的标准评定。
表6.2.3 承重木柱残损点评定标准
注:当柱脚与柱础间的实际抵承面处于严重偏心状态时,应在柱的承载力验算中计入偏心的影响。
6.2.4 古建筑承重木梁、枋的残损点,应按表6.2.4的标准评定。
表6.2.4 承重木梁、枋残损点评定标准
注:表中l为计算跨度;h为构件截面高度。
6.2.5 当斗栱有下列损坏之一时,应视为残损点:
1 整攒斗栱明显变形、错位或扭转;
2 斗栱中受弯构件相对挠度已超过1/120;
3 栱翘折断,小斗脱落,且每一枋下连续两处发生;
4 栱的扭曲超过3mm;或斗的压陷超过3mm;或有劈裂、偏斜、移位;
5 整攒斗栱的木材发生腐朽、虫蛀或老化变质,并已影响斗栱受力;
6 柱头或转角处的斗栱有明显破坏迹象。
6.2.6 屋盖构件残损点应按表6.2.6进行评定。
表6.2.6 屋盖构件残损点评定标准
续表6.2.6
6.2.7 楼盖构件残损点应按表6.2.7进行评定。
表6.2.7 楼盖构件残损点评定标准
注:表中L为楞木 (櫊栅)的计算跨度。
6.2.8 当古建筑木构架中部分使用石柱时,其石柱的残损点应按表6.2.8进行评定。
表6.2.8 承重石柱残损点评定标准
续表6.2.8
6.2.9 古建筑木构架的围护结构,其砖墙的残损点应按表6.2.9进行评定。
表6.2.9 砖墙残损点评定标准
续表6.2.9
注:表中符号H为墙的总高;Hi为层间墙高。
6.2.10 古建筑木构架的围护结构中,其他墙体的残损点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评定:
1 土墙有下列损坏之一时,应评为残损点:
1)墙身倾斜超过墙高的1/70;
2)在长1m的任一墙段中,墙体风化的平均深度已大于墙厚的1/5;
3)墙体有局部下沉或鼓起变形、开裂;
4)墙体受潮。
2 毛石墙有下列损坏之一时,应评为残损点:
1)墙身倾斜超过墙高的1/85;
2)墙身有较大破损或开裂。
6.2.11 当鉴定仅以勘查项目为目标时,其安全性评级可仅进行至本层次,但应对被评为c′级和d′级的勘查项目逐一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其中对重度残损的项目尚应立即处理。
2 古建筑中木柱的弯曲变形,虽然多数是由于施工偏差或选料不当造成的,但若超出一定限度,则容易引起失稳。因此,在国内外规范中均对该变形的矢高值δ作了限制。一般对新设计的木柱,取δ≤L0/300;对旧柱,取δ≤L0/150。以此为借鉴,可以对古建筑的木柱选择一个较为合理的限值。调查实测表明,官式古建筑的柱径多为柱高的1/9~1/10,一般不至有过大的弯曲变形,无论如何规定,均可满足要求。在这种情况下,确定此界限值的关键在于民居。因为这类古建筑木结构的用料多不符合官订模数,其材质也不如官式建筑考究。当遇到用料偏小、偏次时,其弯曲变形可达L0/200,这在江南一带时有所见。虽然仍在继续使用,但若受到其他因素干扰,很有可能影响柱子的正常工作。因此,在此基础上,略作偏于安全的考虑,取δ>L0/250时为残损点,经重点征求意见认为此界限值较稳妥可行(L0为柱的无支长度)。
- 上一节:6.1 一般规定
- 下一节:6.3 单个构件鉴定评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