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纶工厂设计标准 GB/T50639-2019
14.1 一般规定
14.1.1 锦纶工厂的环境保护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纺织工业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标准》GB50425的有关规定。
14.1.2 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的有关规定。导热油炉(热媒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排放标准》GB13271的有关规定。单纯纺丝锦纶生产工厂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可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的有关规定。
14.1.3 生产工艺设计应采用不产生或少产生污染的工艺技术和设备。
14.1.4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和噪声等的处理措施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其批复要求。有回收利用价值的,应进行回收利用;没有回收利用价值和无法回收的,应进行净化处理,或按规定送相关企业处理。
14.1.5 轻度污染的生产废水及污水处理后达标排放的废水宜处理回用,回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335的有关规定。
14.1.6 工厂污废水排入市政排水管网时,水质应符合其入网接纳标准;当工厂处理后的污废水排入自然水体时,应符合项目所在地的有关规定。
14.1.7 工厂的噪声控制,车间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50087的有关规定,厂界噪声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的有关规定。
14.1.8 生产装置不得无组织排放废气。
14.1.9 热媒蒸发器超压泄放气体不得通过管道直接引向大气排放,应引入热媒收集槽的液面以下。
14.1.10 工厂应设置环境保护监测门或人员。
条文说明
14.1.1 现行国家标准《纺织工业企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25是对纺织行业的通用性规定。
14.1.2 聚酰胺属于现行国家标准《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规定的合成树脂之一。《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一2015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新建企业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一1996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一1996的有关规定,并规定合成树脂工厂内配套建设的热媒炉仍执行现行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排放标准》GB13271的有关规定。
但在生态环境部制订的化学纤维制造业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允许单纯纺丝的合成纤维企业的废水许可排放浓度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确定。因此锦纶生产企业应根据实际生产装置情况采用相关标准。
另外,在污染物排放指标的控制方面,目前地方政府的规定普遍严于国家标准,因此,在设计时应注意了解项目建设所在地的地方政府的相关要求。
14.1.3 本着推行循环经济、节约资源和清洁生产的原则,在工艺技术方案选择上应该采用全过程控制、从源头减少资源消耗和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的先进性对减少污染物的数量、回收利用、降低污染治理设施费用有着重要影响。所以在确定设计方案时需要全面规划,采用不产生或少产生污染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使污染源尽量消除和控制在生产过程中。同时,在进行工艺技术经济比较时,应该将工艺产生的污染及其治理技术、经济性和环境效益同时进行比较。
14.1.4 通过废弃物处理后循环利用,做到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实现可持续发展。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丝、废块以及污水处理中产生的污泥等,多数有回收利用价值。工厂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某些有用的废气是可以回收再用于生产的。例如,某锦纶帘子布厂的聚合器排气中含有己二胺废气经回收系统处理后,每年可回收10%浓度的己二胺272m³,回收后的己二胺可回用于生产,废气也相应得到净化。采用回收利用废气的方法不仅可获得较好的环境效益,也可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应对那些无法利用或利用价值低的废渣、污泥等应送相关废物处理企业做填埋、焚烧等无害化处理。
14.1.5 水的重复循环使用不仅降低水的单耗,节约新鲜水,还可以减少污水处理站的规模和费用,对水体的污染控制起到积极作用。废水的处理回用则进一步降低水耗,减少排放。回用水可用作冲洗地面、冲厕、绿化等用水,还可用作循环冷却水补充水。
14.1.9 热媒蒸发器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超压泄放的情况,而且一次排放的量较大。由于国内锦纶工厂的建设规模越来越大,纺丝车间内布置的热媒蒸发器也越来越多,因此热媒蒸发器超压泄放的可能性增大。
锦纶纺丝车间使用的热媒为联苯和联苯醚,其毒性数据为:吸人LC50为2660mg/kg,经皮LD50为5010mg/kg,经口LD50为2050mg/kg。按现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的规定,联苯和联苯醚属于有毒有害物质。联苯和联苯醚的侵入途径为:吸入、食入、经皮吸收。联苯的健康危害:对皮肤、黏膜有轻度刺激性,高浓度吸入主要损害神经系统和肝脏,可致过敏性或接触性皮炎。急性中毒主要表现为神经系统和消化系统症状,如头晕、头痛、眩晕、嗜睡、恶心、呕吐等,有时可出现肝功能障碍。高浓度接触对呼吸道和眼睛有明显刺激,长期接触可引起头痛、乏力、失眠等以及呼吸道刺激症状,其毒性属低毒类,急性毒性:LD503280mg/kg(大鼠经口)。美国(1974)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局标准中规定其空气中的时间加权平均值为0.2ppm,水中嗅觉阈浓度0.0005mg/kg(觉察阈):联苯醚的健康危害:急性中毒,引起头痛、头晕、恶心、呕吐、嗜睡,甚至有短暂的意识丧失。长期接触可引起皮炎和肝脏损伤。个别人有皮肤过敏。对黏膜和皮肤有刺激作用。其毒性属低毒类,急性毒性:LD50为3990mg/kg(大鼠经口),苏联标准中对车间空气中联苯醚的最高容许浓度为5mg/m³。
为此,应禁止将热媒蒸发器超压的热媒蒸汽直接排向大气,而应排向热媒收集糟内的液相热媒中。本标准第3.1.13条规定热媒接收槽的排气管道上应设冷却器和阻火器,以防止热媒泄放对环境产生污染或引起火灾。因此,为保证操作人员的健康、生产安全和大气环境不受污染,制订本条规定。
14.1.10 设置环境保护管理和监测部门有利于全面及时地了解和掌握工厂污染现状和变化趋势,加强环境管理和污染控制。同时,工厂定期监测既可掌握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和周围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又可加强企业环保管理,检验环保设施运行情况。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 上一节:14 环境保护
- 下一节:14.2 废水(液)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