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净化厂设计规范 GB/T51248-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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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厂址选择

4.0.1 厂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环境保护、安全卫生等方面的相关要求;
    2 应符合油气田地面建设总体规划,宜靠近气源;
    3 应根据原料天然气集气干线和净化天然气输气管道的走向合理确定;
    4 应远离城镇、重要公共建筑、居住区,且宜位于城镇、重要公共建筑和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5 宜具有方便、畅通和经济的交通运输条件;
    6 应具有满足近期建设的用地面积和适宜建厂的地形条件,并应根据油气田远期规划留有足够的发展用地;
    7 应具有良好的大气扩散条件;在山区和丘陵地区,应避开窝风地段;
    8 宜具有充足、可靠、满足企业发展需要的水源和电源;
    9 宜选用荒地、劣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10 宜具有良好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
    11 应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合理确定。
4.0.2 厂址不应选择在下列地段和地区:
    1 发震断层和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及以上的地区;
    2 崩塌、滑坡、泥石流、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
    3 采矿塌落(错动)区地表界限内;
    4 爆破危险区界限内;
    5 对飞机起落、机场通信、电视转播、雷达导航和重要的天文、气象、地震观察,以及军事设施等规定有影响的范围内;
    6 生活居住区、文教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7 有严重放射性物质污染的影响区;
    8 受海啸或潮涌危害的地区;
    9 Ⅳ级自重湿陷性黄土地段,厚度大的新近堆积黄土地段和高压缩性的饱和黄土地段等地质条件恶劣地段;
    10 具有开采价值的矿场区。
4.0.3 厂址选择应同时落实水源地、取水口和排水口的位置,且排水口应位于取水口的下游。
4.0.4 天然气净化厂的防洪排涝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天然气净化厂的防洪排涝应与所在地区的防洪排涝设施统筹考虑;当区域无防洪排涝设施时,天然气净化厂内地面设计标高应比按防洪设计重现期计算的设计水位(包括壅水和风浪袭击高度)高0.5m,在技术经济合理的条件下,也可采用提高主要设备和建筑物标高的方法。
    2 天然气净化厂的防洪设计重现期应为25年~50年。
条文说明
4.0.1 厂址选择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应十分慎重,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根据1978年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程序的若干规定》中提出的“建设项目必须慎重选择建设地点。要贯彻执行工业布局大分散、小集中、多搞小城镇的方针。要考虑战备和保护环境的要求。要注意工农结合,城乡结合,有利生产,方便生活。要注意经济合理和节约用地。要认真调查原料、燃料、工程地质、水文地质、交通、电力、水源、水质等建设条件。要在综合研究和进行多方案比较的基础上,提出选点报告”的要求,依据气田地面建设总体规划进行厂址选择工作。
    厂址选择工作有一定的顺序性。首先,根据气田的分布、原料气和净化气管线的走向,确定厂址选择的范围;其次,利用航测图或卫星图片,根据城镇、重要公共建筑、居住区的分布情况、现有道路交通运输条件、区域地形的大气扩散条件、地形地貌适宜建厂的用地面积等因素,确定多个厂址的大致位置;再次,进行现场踏勘,详细了解水源、电源、基本农田、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条件;最后,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初步确定厂址。
    本条11款规定,说明如下:
    1 各地规划、国土、环保、安全、卫生部门都有相关的要求,厂址选择要符合这些要求,才能获得各方面的认可。
    2 厂址靠近气源,可尽量缩短原料天然气管道长度。尤其是高含硫气田,缩短原料天然气管道长度,不仅可以节约投资,而且可以大大降低原料天然气管道的输送风险。
    3 根据原料天然气集气干线和净化天然气输送管道的走向合理确定厂址,能尽量缩短管道的长度,节约投资。
    4 天然气净化厂原料天然气中可能含有毒气体H2S,火炬和尾气烟囱可能燃烧释放SO2和CO2等有害气体,这些有毒、有害气体可能危害城镇、重要公共建筑、居住区等聚居人口的身心健康,因此厂址应远离城镇、重要公共建筑、居住区。至于应该保持多远的距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确定。
    厂址位于城镇、重要公共建筑、居住区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H2S、SO2、CO2等有害气体吹向这些被保护地方的概率最小。
    5 交通运输条件是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的重要因素之一。企业的交通运输条件差,生产所需的物资和产品往往不能及时到达或发出,影响企业正常生产。方便、畅通和经济的交通运输条件不仅有利于生产,还可以给企业的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方便一运输线路短捷快速,没有过多的运输中间环节。
    畅通—运输不受气候等自然因素的影响,如公路被水淹不能通车。
    经济—投资少,运输费用低。
    6 场地面积的大小是厂址选择的最基本条件,适宜建厂的地形条件有利于总平面布置,节约建设投资。当气田远期规划需要扩建时,在天然气净化厂选址阶段就需要留有足够的发展用地。
    7 天然气净化厂散发的如H2S、SO2、CO2等有害气体都比空气密度大,容易集聚而危害人体身心健康。厂址选择在大气扩散条件良好的地段,在山区和丘陵地区避开窝风地段选择厂址,有利于有害气体的扩散,有利于安全、环保。
    8 天然气净化厂生产过程中水、电耗量较大。为了保证生产需要,具有充足、可靠的水源是非常必要的。电源,虽然可以通过自发电解决,但是成本较高,会给企业带来较大的长期运行成本,所以,充足、可靠的电源很重要。
    9 尽量利用荒地、劣地对发展农业具有重大意义,因此强调充分利用荒地、劣地,要把用地多少、占地好劣作为设计方案取舍的重要条件之一。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收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10 本款对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是厂址选择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工程地质条件好,基础形式、地基处理方法简单,节省建设投资。
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的调查主要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和《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厂址选址需要调查区域地质、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岩土种类、场地的稳定性、地基条件、地基承载能力等。
    11 厂址的技术比较为定性比较,经济比较为定量比较。技术比较得出优缺点,经济比较得出主要比较项的投资状况。根据优缺点和主要比较项的投资状况择优选择厂址。
    技术比较表格举例见表1,经济比较表格举例见表2。
表1 拟选厂址技术比较表
  
续表1
表2 拟选厂址经济比较表

续表2
4.0.2 本条9款规定,说明如下:
    1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建(构)筑物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453一2008的规定,天然气净化厂的建筑物多属于抗震设防乙类建筑物。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建(构)筑物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453一2008第3.0.3条第2款规定:“乙类建(构)筑物:地震作用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抗震措施,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8度时,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当为9度时,应符合比9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一2010第1.0.3条规定:“本规范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7、8和9度地区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以及隔震、消能减震设计。”当天然气净化厂选址于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及以上地区时,其建筑物的抗震设计超出了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一2010的适用范围,建(构)筑物的抗震加固难度极大,不利于工厂的抗震安全。因此,天然气净化厂不得在抗震设防烈度9度及以上地区选址建设。
    2 天然气净化厂处于崩塌、滑坡、泥石流、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时,可能直接威胁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3 采矿塌落(错动)区地表界限内建厂,易造成建(构)筑物断裂、损坏、位移、倒塌,会直接影响企业正常生产。
    4 爆破的飞石、振动会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现行国家标准《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 50089和《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规定了爆破影响的安全距离,厂址不得在该爆破影响范围内选址建设。
    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重新颁发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不可侵占的地面和净空界限范围内不能选为厂址。
    6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制定本款规定。
    7 为了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厂址应避开有严重放射性物质污染的影响区。
    9 Ⅳ级自重湿陷性黄土在土的自重压力下受水浸湿可能发生湿陷。厚度大的新近堆积黄土地段形成年代短暂,土质松散又极不均匀,承载力低。高压缩性的饱和黄土地段受水湿陷性严重,土壤承载能力低。在这些地质条件恶劣地段建厂,地基处理费用昂贵,结构技术处理复杂,一旦处理不好,会引起湿陷或滑移,使建构筑物遭受破坏,不应选为厂址。
    我国幅员辽阔,油气田分布较广。特别是陕西、山西、宁夏、内蒙古等地多有湿陷性黄土,同时也有油气田分布。当天然气净化厂不可避免地需要选择在级自重湿陷性黄土地段上时,应尽量选在黄土覆盖较薄的地区,地基基础的处理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正)》第三十三条“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款。
4.0.3  水源地、取水口和排水口等配套设施是工厂建设必不可少的项目,在选址阶段要求同时选定,避免因为这些配套设施不确定而影响厂址的可行性或给建设投资带来重大影响。
4.0.4 本规范要求天然气净化厂的厂址选择宜靠近气源,也就是说,天然气净化厂可能位于油气田内部或附近。而油气田所处地理环境是不可以随意选择的,当油气田处在有洪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区时,天然气净化厂也可能受到洪水或内涝威胁。如果天然气净化厂位于油气田内部,净化厂的防洪设计可与油气田区域防洪排涝统一考虑,按照不同情况分别确定。
天然气净化厂一旦被水淹没,将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一段时间的停产。天然气净化厂的防洪重现期,可根据其规模确定。建议天然气净化厂生产规模为100×103m3/d及以上时,取50年,100×103m3/d以下时,取25年。
    天然气净化厂的防洪设计,通常所采取的办法就是加高厂区设计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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