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智能化系统运行维护技术规范 JGJ/T417-2017
6.2 系统运行
6.2.1 当用户电话交换系统提供下列业务时,应确保其正常运行:
1 语音电话业务、视频电话业务、传真业务、数据等电信业务、承载类业务;
2 用户目的码的限制与接续;
3 来电显示;
4 缩位拨号、热线服务、免打扰服务、转移呼叫、呼叫等待、会议电话、闹钟服务、遇忙回叫等补充业务;
5 被叫集中付费业务(800业务)、Web类业务等IP电话补充业务;
6 消息类业务。
6.2.2 当调度系统提供下列业务时,应保障其正常运行:
1 语音调度业务;
2 双工、半双工、单工通信业务;
3 视频调度业务;
4 与用户电话交换机间普通电话业务;
5 调度系统内多个终端组成的多方会议。
6.2.3 会议电话系统提供下列业务时,应保障其正常运行:
1 多方会议电话业务;
2 会议录、放音业务。
6.2.4 呼叫中心提供下列业务时,应保障其正常运行:
1 自动语音业务;
2 人工语音业务;
3 传真业务;
4 数据业务。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