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标准 GB/T50165-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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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地基基础和场地安全性鉴定

6.5.1 当古建筑木结构的安全性鉴定评级需考虑地基基础和场地的影响,或古建筑的安全问题主要由地基基础或场地引起时,应对其安全性进行鉴定。

6.5.2 古建筑地基基础的安全性鉴定评级,应根据地基变形或地基承载力的评定结果进行确定;对建在斜坡场地的古建筑,还应按边坡场地稳定性的评定结果进行确定。

6.5.3 鉴定地基、桩基的安全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根据地基、桩基沉降观测资料,以及其不均匀沉降在上部结构中反应的检查结果,按地基变形进行鉴定评级。

    2 当需按地基、桩基的承载力进行鉴定评级时,应以岩土工程勘察档案和有关地基下卧层的检测验算资料为依据进行评定。当档案、资料缺失或不全时,应补充近位勘探点,进一步查明土层分布情况,并应结合当地工程经验进行核算和评价。

    3 对建造在斜坡场地上的古建筑,应根据历史资料和近期实地勘察结果,对边坡场地的稳定性进行验算。

6.5.4 当地基基础的安全性按地基变形 (建筑物沉降)观测资料或其上部结构反应的检查结果评定时,应按下列规定评级:

    1 A级 不均匀沉降小于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规定的允许沉降差;建筑物无沉降裂缝、变形或位移。

    2 B级 不均匀沉降不大于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规定的允许沉降差;且连续两个月地基沉降量小于每月2mm;或建筑物的上部结构的砌体部分虽有轻微裂缝,但无发展迹象。

    3 C级 不均匀沉降大于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规定的允许沉降差;或连续两个月地基沉降量大于每月2mm;或建筑物上部结构砌体部分出现宽度大于5mm的沉降裂缝,且沉降裂缝短期内无终止趋势。

    4 D级 不均匀沉降远大于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规定的允许沉降差;连续两个月地基沉降量大于每月2mm,且尚有变快趋势;或建筑物上部结构的沉降裂缝发展显著;砌体的裂缝宽度大于10mm。

6.5.5 当地基基础的安全性按其承载力评定时,可根据本标准第6.5.3条规定的检测和计算分析结果,采用下列规定评级:

    1 当地基基础承载力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规定时,可根据建筑物的完好程度评为A级或B级。

    2 当地基基础承载力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规定时,可根据建筑物开裂损伤的严重程度评为C级或D级。

6.5.6 当地基基础的安全性按边坡场地稳定性项目评级时,应按下列规定评定:

    1 A级 建筑场地地基稳定,无滑动迹象及滑动史。

    2 B级 建筑场地地基在历史上曾有过局部滑动,经治理后已停止滑动,且近期评估表明,在一般情况下,不会再滑动。

    3 C级 建筑场地地基在历史上发生过滑动,目前虽已停止滑动,但当触动诱发因素时,今后仍有可能再滑动。

    4 D级 建筑场地地基在历史上发生过滑动,目前又有滑动或滑动迹象。

6.5.7 地基基础的安全性等级,应根据本节对地基基础和场地的评定结果按其中最低一级确定。

6.5.8 鉴定中当发现地下水位或水质有较大变化,或土压力、水压力有显著改变,且可能对建筑物产生不利影响时,应对此类变化所产生的不利影响进行评价,并应提出处理建议。


条文说明
6.5.1 遗存至今的古建筑木结构,其建造时都很重视选址,很少存在场地和地基问题。故在长时间的保护工作中,一般均以不干预为主。本标准之所以规定了场地和地基的安全性鉴定标准,主要是出自下列考虑:
    一是因为在现代建设过程中,往往存在漠视古建筑的倾向,容易在爆破、开挖深基坑和地下隧道等作业时伤及古建筑的地基基础或场地;
    二是因为随着环境的长期变迁,而导致地下水的水位变化或水质恶化,其所造成的后果可能使古建筑地基出现安全问题。
    因此,如遇到上述情况,则应执行本节的规定,对场地或地基基础进行安全性鉴定。
6.5.3 在既有建筑物的地基安全性鉴定中,虽然一般多认为采用按地基变形鉴定的方法较为可行,但在有些情况下,它并不能取代按地基承载力鉴定的方法。况且,多年来国内外的研究与实践也表明,若能根据已有建筑物的实际条件及地基土的种类,合理地选用或平行使用原位测试方法、原状土室内物理力学性质试验方法和近位勘探方法等进行地基承载力检验,并对检验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还可以使地基安全性鉴定较快地取得结论。为此,本条从以上所述的两种方法出发,对地基安全性鉴定的基本要求作出了规定。
6.5.4 当地基发生较大的沉降和差异沉降时,其上部结构必然会有明显的反应,如建筑物下沉、侧倾、开裂或其他损坏等。鉴定人员通过对这些宏观现象的检查、实测和分析,可以判断地基的承载状态,并据以作出安全性评估。在一般情况下,当检查上部结构未发现沉降裂缝,或沉降观测表明,沉降差小于现行设计规范允许值,且已停止发展时,显然可以认为该地基处于安全状态,并可据以划分A级的界线。若检查上部结构发现砌体有轻微沉降裂缝,但未发现有发展的迹象,或沉降观测表明,沉降差已在现行规范允许范围内,且沉降速度已趋向终止时,则仍可认为该地基是安全的,并可据以划分B级的界线。在明确了A级与B级的评定标准后,对划分C级与D级的界线就比较容易了,因为就两者均属于需采取加固措施而言,C级与D级并无实质性的差别,只是在采取加固措施的时间和紧迫性上有所不同。因此,可根据差异沉降发展速度或上部结构反应的严重程度来作出是否需立即采取措施的判断,从而也就划分了C级与D级的界线。
6.5.5 尽管在很多古建筑中没有建立工程地质勘察档案,且在现场很难进行地基荷载试验,但征求意见表明,多数鉴定人员仍期望本标准作出根据地基承载力进行安全性鉴定的规定。为此,考虑到多年来国内外在近位勘探、原位测试和原状土室内试验等方面做了不少的工作,并在实际工程中积累了很多协同使用这些方法的经验,显著地提高了对地基承载力进行综合评价的可信性与可靠性。因而本标准作出了可按地基承载力评定地基安全性等级的规定。但执行中应注意三点,一是在没有十分必要的情况下,不可轻易开挖有残损的古建筑基槽,以防止上部结构受损;二是根据上述各项地基检验结果,对地基承载力进行综合评价时,宜按稳健估计原则取值;三是若地基的安全性已按本标准第6.5.4条做过评定,便无需再按本条进行评定。
6.5.6 建造于山区或坡地上的房屋,除需鉴定其地基承载是否安全外,尚需对其地基稳定性(斜坡稳定性)进行评价。此时,调查的对象应为整个场区;一方面要取得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另一方面还要注意场区的环境状况,如近期山洪排泄有无变化,坡地树林有无形成醉林的态势(即向坡地一面倾斜),附近有无新增的工程设施等等。
6.5.7 评定地基基础安全性等级所依据的各检查项目之间,并无主次之分,故应按其中最低一个等级确定其级别。
6.5.8 地下水位变化包括水位变动和冲刷;水质变化包括pH值改变、溶解物成分及浓度等,其中尤应注意CO2、NH4+、 Mg2+、SO42-Cl-等对地下构件的侵蚀作用。当有地下墙时,应检查土压和水压的变化及墙体出现的裂缝大小和所在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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