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 化学药品投加设备
8.3.1 化学药品的溶液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溶液桶根据第8.2.3条规定的溶液浓度、化学药品的纯度应按游泳池不少于一个开放场次的消耗量及化学药品的沉渣量经计算确定,所需溶液应一次配制完成;
2 溶液桶宜配置溶液电动搅拌器、液位计、超低液报警、给水管、加药泵吸液管、投加管和排渣管。
8.3.2 加药计量泵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药泵的容量应按最大投加量计算确定,并应满足最小投加量的要求,且应计量准确;
2 加药泵宜具有根据水质探测仪参数自动调节投加量的功能,并应准确投加;
3 加药泵应选用电驱动隔膜式加药泵,且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5。
8.3.3 加药计量泵、溶药溶液桶(槽)、输送药液的管道、阀门和附件等,应采用在相应温度和工作压力下耐腐蚀材质的制品,且不同化学药品的装置应有相应标志。
8.3.1 本条对化学药品溶液桶的容积、配备装置作出了规定。
1 规定为了保证化学药品的浓度均匀性和投加的连续性作出的,主要针对固体化学药剂。
2 规定是为了有效地控制每日的化学药品的用量,减轻操作人员的体力劳动,并能及时观察溶液使用状况作出的规定。
本款中的化学药品包括本章所述各种pH值调整剂和本规程第5.5.2条、第6.3.1条所用消毒剂、混凝剂等化学药品。
8.3.2 本条对加药计量泵的选型作了规定。
1 要求在游泳、戏水、休闲等池水高负荷人数情况下能满足投加化学药品量的要求,并能满足池水循环净化处理系统最大反压下的最大和最小投加量要求。这种反压力指池水循环水系统的总压力。因此,加药泵的扬程应高于水净化处理系统循环水泵的扬程,防止加药系统出现倒流。
2 规定是因游泳负荷的变化,水质也随之变化,各种化学药品也应有相应的变化,这就要加药泵的输送能力要适应这种变化而进行不断地调整,以保证池水的水质标准符合要求。
3 规定为保护加药泵安全运行,条款对其防护等级作了规定。
本条也适用于本规程第5.5.4条、第6.3.4条、第6.5.2条和第8.3.2条关于混凝剂、消毒剂等化学药品的投加泵的要求。
8.3.3 本条规定了计量泵、溶液桶及输送化学药品溶液管道等材质作出了规定。
游泳池、水上游乐池、文艺演出池所采用的消毒剂、化学药品本身都具不同程度的腐蚀性,为保证系统安全运行,不发生爆裂、腐蚀泄露,则要求溶药溶液桶(槽)为不改变药剂性能的无毒塑料类材质,管道、阀门、附件等应能承受1.5倍系统工作压力的不改变药剂性能的耐化学腐蚀的塑料产品。
输送不同化学药品、消毒剂的系统应有清晰的不同标志或以不同颜色的管材予以区别,防止出现接管错误。
本条也适用于本规程第5.5.4条、第6.5节和第6.8节所用的混凝剂、消毒剂等化学药品的溶液桶、输送药品管道和计量泵等材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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