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智能化系统运行维护技术规范 JGJ/T417-2017
返 回
字变小
字变大
白底黑字

17.4 系统维修

17.4.1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发生故障应及时维修。
17.4.2 单设备或单系统维修,不应影响其他设备或系统的正常运行。
17.4.3 系统维修过程中,应采用有效的替代方式填补因其产生的防范漏洞。
17.4.4 高风险对象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维修尚应执行所在行业的相关规定和标准。
17.4.5 系统维修完成后应检测和验收,其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的相关规定。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京ICP备2021037427号-5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