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加固设计标准 GB51367-2019
12.5 涂装修缮
12.5.1 钢结构构件涂装的修复应根据构件实际锈蚀、腐蚀程度采取修缮措施。当构件截面削弱程度不足以影响结构安全时,可采取表面除锈、增加防腐涂层的修复方法;当构件截面削弱程度已影响结构安全时,应采取相应加固措施进行修复。
12.5.2 钢结构构件表面除锈可采用手工除锈、机械除锈或喷砂除锈。除锈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涂覆涂料前钢材表面处理表面清洁度的目视评定 第1部分:未深覆过的钢材表面和全面清除原有涂层后的钢材表面的锈蚀等级和处理等级》GB/T 8923.1的有关规定。
12.5.3 锈蚀、腐蚀缺陷的修复,应在重做防护措施前,采取酸洗、喷砂机械打磨等处理措施清除锈蚀、旧涂层和污垢等;新涂层的品种、涂刷层数和厚度应根据产品要求和耐久性要求确定。
12.5.2 钢结构构件表面除锈可采用手工除锈、机械除锈或喷砂除锈。除锈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涂覆涂料前钢材表面处理表面清洁度的目视评定 第1部分:未深覆过的钢材表面和全面清除原有涂层后的钢材表面的锈蚀等级和处理等级》GB/T 8923.1的有关规定。
12.5.3 锈蚀、腐蚀缺陷的修复,应在重做防护措施前,采取酸洗、喷砂机械打磨等处理措施清除锈蚀、旧涂层和污垢等;新涂层的品种、涂刷层数和厚度应根据产品要求和耐久性要求确定。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 上一节:12.4 裂纹修缮
- 下一节:附录A 既有建筑物结构荷载标准值的确定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