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标准 GB/T50165-2020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6.7 鉴定报告编写要求

6.7.1 古建筑木结构的安全性及抗震鉴定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 建筑物概况;
    2 鉴定的目的、范围和内容;
    3 检查、分析、鉴定的结果;
    4 结论与建议;
    5 附件。
6.7.2 鉴定报告中,应对被评为c级、d级及C级和D级勘查项目的数量、所处位置及其处理建议,作出说明。当房屋的构造复杂或问题很多时,尚应绘制c级和d级及C级和D级勘查项目的分布图。对被评为抗震鉴定不合格的抗震构造项目,也应逐项列出,并应提出处理建议。
6.7.3 对承重结构或构件的安全性鉴定及抗震鉴定所查出的问题,可根据其严重程度和具体情况有选择地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1 减少结构上的荷载;
    2 加固或更换构件;
    3 加强抗震构造措施;
    4 临时支顶;
    5 停止使用。
6.7.4 鉴定报告中应说明对结构体系及其构件集所评的等级,可作为技术管理或制订维修计划的依据,并说明应及时对其中所含的c级、d级及C级和D级勘查项目采取措施。
 
条文说明
6.7.1 鉴定报告的格式可根据本系统的特点自行设计,但应包括本条规定的五项内容,以保证鉴定报告的质量。
6.7.2 在古建筑的安全性鉴定中,根据现场调查实测结果被评为C级、d级和C级、D级的检查项目,不仅用以说明该鉴定对象在承载能力上存在安全问题,而且是作为对它进行处理的主要依据。因此,在鉴定报告中,必需逐一作出详细说明,并具体提出需要采取哪些措施的建议,使之能得到及时而正确的处理。
6.7.3 本条的内容,是参照国际标准《结构可靠性总原则》ISO/DIS 2394-1996及国外一些可靠性鉴定手册制定的。使用时需结合实际情况和有关要求作出合理可行的选择。
6.7.4 对结构体系和构件集所评的等级,一般是经过综合后确定的。在综合过程中,由于考虑了系统工作与单个构件的不同,以及系统所具有的耐局部故障的特点,因而不能因非关键部位的个别构件有问题而调低整个系统的等级;但也不能因整个系统所评等级较高,而忽略了对个别有问题构件的处理。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