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材料
7.2.1 古建筑木结构承重构件的修复或更换,应采用与原构件相同的树种木材;当确有困难时,也可按表7.2.1-1和表7.2.1-2选取强度等级不低于原构件且性能相近的木材代替。
表7.2.1-1 常用针叶树种木材强度等级
表7.2.1-2 常用阔叶树材强度等级
续表7.2.1-2
7.2.2 修复或更换承重构件的木材,其材质宜与原件相同或相近。当原件已残毁时,应按本标准表7.2.1-1和表7.2.1-2选择树种,并应按表7.2.2的规定选材。
表7.2.2 承重结构木材材质标准
续表7.2.2
7.2.3 古建筑木结构修复或更换承重构件的木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制作斗栱的木材,不得有木节和裂缝。
2 古建筑用材不得有死节,包括松软节和腐朽节。
3 木节尺寸按垂直于构件长度方向测量。木节表现为条状时,应在条状的一面不量 (图7.2.3),直径小于10mm的活节不量。
图7.2.3 木节量法
7.2.4 用作承重构件或小木作工程的木材,使用前应经干燥处理,含水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原木或方木构件,包括梁枋、柱、檩、椽等,不应大于20%。对原木和方木含水率的测定,允许采用按表层检测结果表示,但应要求其表层20mm深处的含水率不应大于16%。
2 板材、斗栱及各种小木作,不应大于当地的木材平衡含水率。
7.2.5 修复古建筑木结构构件使用的胶粘剂,胶缝强度不应低于被胶合木材的顺纹抗剪和横纹抗拉强度;胶粘剂的耐水性及耐久性,应与该木结构的加固设计使用年限相适应。
7.2.6 对易受潮的结构和外檐装修工程,应选用耐水性和耐久性好的结构胶;对室内正常温度、湿度条件下使用的非承重构件或内檐装修工程,如有可靠的工程经验也可采用改性的膘胶、骨胶或皮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