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 木柱
7.4.1 对木柱的干缩裂缝,当其深度不超过柱径或该方向截面尺寸1/3时,可按下列嵌补方法进行修整:
1 当裂缝宽度小于3mm时,可在柱的油饰或断白过程中,采用腻子勾抹严实。
2 当裂缝宽度在3mm~30mm时,可用木条嵌补,并采用改性结构胶粘剂粘牢。
3 当裂缝宽度大于30mm时,除采用木条以改性结构胶粘剂补严粘牢外,尚应在柱的开裂段内加铁箍或纤维复合材箍(2~3)道。当柱的开裂段较长时,宜适当增加箍的数量。
7.4.2 当干缩裂缝的深度超过本标准第7.4.1条规定的范围或因构架倾斜、扭转而造成柱身产生纵向裂缝时,应待构架整修复位后,方可按本标准第7.4.1条第3款的方法进行处理。当此类裂缝处于柱的关键受力部位,则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加固措施,或更换新柱。
7.4.3 对柱的受力裂纹或皱纹,以及尚在开展的斜裂缝,必须进行监测和强度验算,并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加固措施或更换新柱。
7.4.4 当木柱有不同程度的腐朽而需整修、加固时,可采用下列剔补或墩接的方法处理:
1 当柱心完好,仅有表层腐朽,且经验算剩余截面尚能满足受力要求时,可将腐朽部分剔除干净,经防腐处理后,用干燥木材依原样和原尺寸修补整齐,并应用耐水性胶粘剂粘接。当为周围剔补时,尚应加设铁箍 (2~3)道。
2 当柱脚腐朽严重,但自柱底面向上未超过柱高的1/4时,可采用墩接柱脚的方法处理。墩接时,可根据腐朽的程度、部位和墩接材料,选用下列方法:
1)用木料墩接,先将腐朽部分剔除,再根据剩余部分选择墩接的榫卯式样 (图7.4.4)。施工时,除应使墩接榫头严密对缝外,还应加设铁箍或用碳纤维布双向交叉粘贴的复合材箍。
2)石料墩接,可用于不露明的柱,也可用于柱脚腐朽部分高度小于200mm的柱。露明柱可将石料加工为小于原柱径100mm的矮柱,周围应采用厚木板包镶钉牢,并应在与原柱接缝处加设铁箍一道。
图7.4.4 木柱墩接构造
7.4.5 当木柱内部腐朽、蛀空,但表层的完好厚度不小于50mm时,可采用同种或材性相近的木材嵌补柱心并用结构胶粘接密实,当无法采用木材嵌补时,可采用高分子材料灌浆加固,其做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柱中应力小的部位开孔。当通长中空时,可先在柱脚凿方洞,洞宽不得大于120mm,应每隔500mm凿一洞眼,直至中空的顶端。
2 在灌注前应将中空部位柱内的朽烂木渣、碎屑清除干净。
3 当柱中空直径超过150mm时,宜在中空部位采用同种木材填充柱心。
4 改性环氧树脂灌浆料的性能要求,应符合表7.4.5-1及表7.4.5-2的规定。
5 灌注树脂应饱满,每次灌注量不宜超过3000g,两次间隔时间不宜少于30min。
表7.4.5-1 环氧树脂灌浆料浆液性能要求
表7.4.5-2 环氧树脂灌浆料固化物性能要求
7.4.6 当木柱严重腐朽、虫蛀或开裂,且不能采用修补、加固方法处理时,可更换新柱,更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确定原柱高,当木柱已残损时,应对其结构、时代特征和同类木柱尺寸进行考证和综合分析,应推定柱高、柱径和形状。
2 木材树种和材质的选择,应符合本标准第7.2节的规定。
7.4.7 粘接木构件的胶粘剂,宜采用改性环氧结构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改性环氧结构胶的性能,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工程结构加固材料安全性鉴定技术规范》GB 50728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木结构试验方法标准》GB/T 50329对木材胶粘能力的规定。
2 木构件粘接后,当需用锯割或凿刨加工时,夏季应经过48h,冬季应经过7d养护后,方可进行。
3 木构件粘接时的木材含水率不得大于15%。
4 当在承重构件或连接中采用胶粘补强时,不得利用胶缝直接承受拉力。
7.4.8 当用胶粘的无碱玻璃纤维布箍作为木构件裂缝加固的辅助措施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构件上凿槽,缠绕玻璃纤维布箍,槽深应与箍厚相同。
2 粘合用的胶粘剂应采用改性环氧结构胶,其性能应符合本标准第7.4.7条的规定。
3 无碱玻璃纤维布应采用脱蜡、无捻、方格布,厚度应为0.15mm~0.30mm。
4 缠绕的工艺及操作技术,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7.4.9 在不拆落木构架的情况下墩接木柱时,应采用支架及支撑等将柱及与柱连接的梁枋等承重构件支顶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