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净化厂设计规范 GB/T51248-2017
7.1 硫黄成型、包装和储存
7.1.1 全厂的硫黄成型、包装和储存设施宜集中设置。
7.1.2 硫黄成型工艺宜根据硫黄产量、质量要求确定。
7.1.3 当选用多台硫黄成型机及配套的包装设备时,宜采用统一形式和规格的成型机和包装设施。
7.1.4 当成型机日工作时间超过16h,应设置备机,成型机的总产能应具有20%的余量。
7.1.5 袋装的固体硫黄成品根据运输和装卸条件,宜采用每袋硫黄质量50kg、500kg和1000kg。
7.1.6 硫黄储存设施的容量,应根据硫黄产量和运输条件确定;对以汽车运输为主的天然气净化厂,硫黄储存设施的总容量宜大于20d硫黄产量。
7.1.7 液硫储罐应采用钢质立式储罐,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7.1.7 液硫储罐应采用钢质立式储罐,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充满系数应为0.85;
2 储罐外壁及顶部应设隔热层,顶部外侧应设蒸汽伴热管;
3 储罐内部应设置便于检修更换的加热盘管,盘管应分组设置并可单独切断,当其中一组盘管停止使用时,其他盘管应能供给储罐所需的全部热量;加热蒸汽宜用压力为0.4MPa的饱和蒸汽;
4 储罐顶部应设置通气管,管口应加设防雨罩;
5 储罐顶部应设置人工测量液位的开口或观察孔;
6 应设置固定式蒸汽灭火系统;灭火蒸汽应从饱和蒸汽主管顶部引出,蒸汽压力宜为0.4MPa~1.0MPa,灭火蒸汽用量应按储罐容量和灭火蒸汽供给强度计算确定,供给强度应不小于0.0015kg/(m3·s);灭火蒸汽控制阀应设在围堰外。
7.1.8 液硫储罐的四周应设置闭合的不燃烧材料防火堤,堤高应为1m。堤内容积不应小于一个最大液体硫黄储罐的容量;堤内侧至罐的净距不宜小于2m。
7.1.9 固体硫黄仓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为单层、半敞开式建筑;
2 每座仓库的总面积及每个防火分区的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7.1.10 在有液硫用户的情况下,厂内应设液硫装车设施。
7.1.11 湿法成型机应配置工艺水中细粉硫分离设施、细粉硫再熔设施。
条文说明
7.1.1 无论净化厂设置几套硫黄回收装置和尾气处理装置,全厂仅需设一个硫黄处理区,统一成型、包装、储存和装车,这样可以简化工厂的运输储存系统,减少备用设备和操作人员数量。
7.1.6 天然气净化厂的硫黄储量与工厂规模、运输距离、运输条件关系极为密切,本规范所规定的硫黄产品储量是根据川渝气田、塔里木油气田、长庆油田等所建的净化厂的生产现状确定的。储量为20d硫黄产量,生产、运输基本上可以平衡。对于运输条件良好或硫黄产量较大的工厂,在具体分析并取得销售部门的同意后,可酌情减少储存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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