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净化厂设计规范 GB/T51248-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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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给排水及消防

8.1.1 给水水源的选择应进行水资源的勘察,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水源应充分依托已有给水工程设施,避免重复建设。
8.1.2 给水方案应根据用水要求、水源条件、输水工艺及工程发展因素确定。
8.1.3 输配水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一条输水管道和调节池(罐);
    2 输水管道设计流量,当有调节水池(罐)时,应按最高日平均时用水量确定;当无调节水池(罐)时,应按最高日最高时用水量确定;
    3 调节水池(罐)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调节水池(罐)的有效容积,应根据水源供水量、用水量、调节水量、消防储备水量、抢维修因素确定,并不宜小于天然气净化厂12h的最高日平均时用水量;当调节水池(罐)同时储存生产、生活用水和消防用水时,应有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2)调节水池(罐)的容积大于500m3时,个数或分格数不宜少于两个,并能单独工作和分别泄空;
      3)调节水池(罐)应有保证水的流动、避免死角、防止污染、便于清洗和通风等措施;当储存生活饮用水的水池(罐)内的贮水48h内不能得到更新时,应设置水消毒处理装置。
8.1.4 设计用水量应根据下列各项用水量计算确定:
    1 正常生产用水量;
    2 不停产检修时的检修用水量;
    3 厂内及生活区职工生活用水量和淋浴用水量;
    4 绿化和浇洒道路用水量;
    5 未预见水量(按1项~4项用水量总和的10%~15%计);
    6 消防补充水量。
8.1.5 循环冷却水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循环冷却水设计水量应按全厂最大小时循环水用量乘以1.1~1.2安全系数确定;
    2 循环冷却水的水质应满足用水设备的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 50050的规定;
    3 对水质有特殊要求的用水设备,宜单独设置循环冷却水系统。
8.1.6 排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水宜依托当地已建污水处理设施;
    2 排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清污分流、分质处理的原则;
    3 应根据工程条件,采用回用、排放、回注等方式处置,并应满足当地环保部门和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
8.1.7 含可燃液体污水不应排入生产废水系统、生活污水系统、雨水系统。生产污水排放应采用暗管或覆土厚度不小于0.2m的暗沟。含甲、乙类可燃液体或液态烃的污水宜采用密闭管道系统收集。
8.1.8 下列水不得直接排入生产污水或检修污水管道:
    1 排放液体与排水点管道中的污水混合后,温度超过40℃时的水;
    2 混合时产生化学反应能引起火灾或爆炸的污水。
8.1.9 含可燃液体污水排水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水封,水封高度不应小于0.25m:
    1 工艺装置内的塔、炉、泵、冷换设备等区围堰的排水出口;
    2 油罐区的排水出口;
    3 加药间、维修间、泵房及化验室等建筑物的排水出口;
    4 室内排水沟与室外排水管道连接处;
    5 隔油池的入口;
    6 全厂性的支干管与干管交汇处的支干管上;
    7 全厂性支干管、干管的管段长度超过300m处;
    8 全站总排水出口。
8.1.10 含硫污水应采用密闭收集和密闭处理工艺,并应经脱硫处理后排送至全厂污水处理装置处理。
8.1.11 露天设备区围堰内受污染的地面冲洗水应收集后排入污水系统集中处置。
8.1.12 受污染的雨水应收集并处理。
8.1.13 污水处理工艺应根据水质、水量、处置方式及工程投资因素,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污水处理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污水处理后的最终去向合理选择污水处理工艺;
    2 设计处理规模应按全厂最高日平均时污水量确定。
8.1.14 回用水管道应采用独立系统,严禁与生活给水系统管道连通。
8.1.15 消防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设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的规定;
    2 工艺装置区、建(构)筑物应配置灭火器,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规定。

条文说明
8.1.1 本条是关于水源选择的原则规定。明确在水源选择前应先进行水资源可靠性的详细勘察,避免在工程建成后水源水量不足,或与农业用水发生矛盾,或开采地下水取水量不足和过量开采造成不良后果。应充分利用地方已建的给水系统作为净化厂的水源。净化厂往往地处偏远,无论是采用地表水还是地下水,其取水、给水处理和输水系统都耗费巨大,且需专人专岗进行管理和维护,所以在已建给水系统能满足拟建净化厂用水要求的前提下,应充分利用地方已建的给水系统作为净化厂的水源,避免造成人力物力资源的浪费。
8.1.3 本条是对净化厂输配水系统的设计规定:
    1 从以往已建成投产的天然气净化厂看,水源往往离厂区较远且地形高差较大,建设两条管道的投资较大,各厂均只设一条输水管道。为保证工厂的安全供水,各厂都修建了调节水池或水罐,调节水池(罐)实际上是第二水源。调节水池(罐)的容积,应能保证输水管检修时不间断供水。天然气净化厂运转多年的实践证明,采用一条输水管线加调节水池(罐)的给水方式是可以保证安全供水的。当设置两条以上输水管线,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其余管线的输水能力应满足生产用水量的70%和全部消防用水量或消防水池的补充水量的需要。
    3 调节水池(罐)的作用,是在输水管发生事故而不能正常供水时,确保天然气净化厂的供水及调节工厂高低峰用水负荷。目前各种新型管材的选用,给日常维护抢修增加了一定难度,所以规定安全储量宜按不低于净化厂12h的最高日平均时用水量计算,并可根据工程实际状况做调整,而调节容积应根据工厂规模、供水与用水情况进行计算。这样设计安全调节水池(罐)有利提高净化厂供水安全性。
    据现场调查,调节水池(罐)根据水质好坏和池内积泥量的多少,每年需清洗1次~2次。为保证水池清洗,检修时能安全供水,规定安全调节水池(罐)的个数或分格数不得少于两个,并能单独工作和分别泄空。
    储存饮用水的水池或水罐,应采取措施防止水质变坏或遭受二次污染。水池(罐)内的水停留时间超过48h,一般被认为水中的余氯已挥发完,故应进行再消毒。
8.1.4 本条规定了净化厂设计用水量的计算方法,以便根据设计需要计算供水量。要注意的是,现在随着国家环保和节水要求的加强,很多净化厂都采取了污水处理后再回用的措施,当污水处理后用于厂区中水或作为生产回用时,应将此部分回用水量扣除,以减少新鲜水的用水量统计,从而降低新鲜水供水规模,节约投资。
    不停产检修时的用水量由于与正常生产用水同时发生,因此当工厂不停产检修时,应将此部分水量计算在内。当停产检修时,装置检修用水可不包括在内,因为天然气净化厂一般一年定期检修一次,一年使用一次的检修用水量,由调节水池储备供给,所以不需将检修水量计入净化厂供水量。
    生活区往往由净化厂统一供水,因此职工生活用水量应同时考虑厂区和生活区,当生活区用水不由厂区供水时,可不考虑。
    未预见水量是根据过去的经验提出的。主要考虑净化厂投产后改变或调整操作需要,管网漏损和其他未预见的用水量。故规定未预见水量,宜按用水量总和(不包括消防补充水量)的10%~15%计算。
    消防补充水量应根据现行国家消防规范的消防用水量和补水时间,经计算确定。
8.1.5 本条提出了对循环冷却水系统设计的要求:
    1 天然气净化厂循环水用量,一般按各生产装置、单元的理论计算最高小时用水量叠加,用以计算循环水管、设备及构筑物。总结天然气净化厂设计、运行经验认为:理论计算水量往往低于实际生产用水量,考虑到理论计算值与实际用量的误差并适当留有余地,故规定净化厂循环水量,按全厂最大循环水用量乘以1.1~1.2安全系数确定。
    3 天然气净化厂各工艺设备的循环冷却水要求的水质不完全相同,因此,循环冷却水系统提供的冷却水水质应符合工艺的要求。个别工艺设备要求的循环水水质相对严格,若全面提高整个循环水系统的水质,不经济,同时也带来管理上的烦琐,所以,针对该工艺设备可单独为其设置循环冷却水系统。
8.1.6 本条提出了对排水设计的要求:
    1 为降低投资,简化管理,规定净化厂污水排放处置尽量依托当地已建设施。
    3 净化厂污水有处理后回用、排放、回注等多种方式,目前很多净化厂都采取措施优先对污水进行处理后回用,达到节约水资源、减低用水成本、减少排污、保护环境的目的。特别是2015年新环保法实施后,对污水严禁灌注,且环评对污水回注要求严格,采取灌注方式,必须获得国家及地方部门及环评的同意和批复,因此,本条规定,净化厂污水无论采用何种处置方式,均应符合当地环保部门和工程环评的要求。
8.1.7 本条对含可燃液体污水的排放设施设计提出了要求。含可燃液体的污水,易燃易爆,容易造成重大事故。生产废水系统,主要收集锅炉房排水、循环冷却水排水等危险性较低的废水,其收集系统及处理系统设置的安全防护、防爆等级等都与含可燃液体的污水的收集和处理系统有较大差别,因此,本条规定含可燃液体的污水不应排入生产废水、生活污水、雨水系统,避免混输,造成串气、闪爆等危险。
    明沟或只有盖板而无覆土的沟槽(盖板经常被搬开而易被破坏),受外来因素的影响容易与火源接触,起火的机会多,且着火时火势大,蔓延快,火灾的破坏性大,扑救困难,且常因火灾爆炸而使盖板崩开,造成二次破坏。暗沟指有覆土的沟槽,密封性能好,可防止可燃气体窜出,又能保证盖板不会被搬动或破坏,从而减少外来因素的影响。设施内部往往还需要在局部采用明沟,当物料泄漏发生火灾时,可能导致沿沟蔓延。为了控制着火蔓延范围,要求限制每段的长度不超过30m,各段分别排入生产污水管道。
    鉴于目前含凝析油、轻油等可燃液体的高挥发性和高危险性,采用常规的开式重力流排污系统收集有较大风险,应尽量采用密闭系统收集。
8.1.8 排放液体中如含有凝液、醇类、药剂类,与污水混合可能会发生化学反应,温度升高,增加火灾危险,故从防火角度对排水温度提出了限制的要求。
    由于排放的多种污水含有多种能够产生化学反应而引起爆炸及着火的物质,所以本条要求含有上述物质的污水,在未消除引起爆炸、火灾的危险性之前,不得直接混合排到同一生产污水系统中。
8.1.10 未经脱气处理的含硫污水中,除含有硫化氢、二氧化碳、氨外,还可能含有二氧化硫、硫醇、硫醚等,易引起急性中毒,强烈的刺激性臭味,对环境污染极为严重,必须采用密闭系统输送,以免臭气逸出。含硫污水统一进行脱气处理后,进入污水处理装置,以满足污水处理工艺要求;减轻污水处理装置负荷,提高污水处理效果。
    含硫污水是属于含硫天然气净化厂一种主要的污水,主要包括原料气分离过滤设施的排放液、胺法脱硫溶液再生塔回流罐和硫黄回收装置的酸气分离器排放的含硫污水、还原吸收法尾气处理装置的含硫污水等。这类污水均属于浓度较大的铵盐型硫化物污水,对采用生化工艺进行污水处理的系统影响较大。因此,污水在进入生物处理构筑物或活性炭吸附塔时,对硫化物都有一定的要求。如某引进水处理装置的工艺方法为活性炭吸附法,要求含硫污水进污水处理装置H2S含量不大于50mg/L,进活性炭吸附塔不大于15mg/L。所以含硫污水在进入污水处理装置前必须预先脱气(除硫)。
8.1.11 露天设备区的冲洗水,用围堰与其他污染程度较小的地面冲洗水隔开,堰内污水应纳入生产污水系统排放。
8.1.12 污染雨水也属于受控污水类别,故提出污染雨水的收集、处置和排放要求。
8.1.13 本条提出了选择污水处理工艺流程应综合考虑的因素,并应根据这些因素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适宜且经济合理的方案。
    1 净化厂污水在处理后有多种处置方式,不同处置方式对污水处理后水质要求有较大差异,采用处理工艺也大不相同,因此,应根据污水处置方式,合理确定污水处理工艺。
    2 污水处理场一般都应设置污水调节和均质储存设施,且为全天候连续运行,为了降低处理规模,节省投资,污水处理装置的设计规模,按全厂最高日平均时污水量确定。参照计算方式:全厂最高日平均时污水量(m3/h)=[生产污水量(m3/d)+生产废水量(m3/d)+生活污水量(m3/d)+检修污水掺和处理量(m3/d)]/污水处理装置日运行时间(h)。
8.1.14 回用水管道独立成系统,是为防止新鲜水或其他系统遭受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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