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 木构架工程的验收
9.2.1 对局部或全部拆落的木构架修缮工程,应在木构架安装完成后,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及时检查整体造型、整体形制尺寸及各种构件的安装位置,并应进行检查验收记录。木构架安装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9.2.1的规定。
表9.2.1 木构件安装的允许偏差 (mm)
续表9.2.1
注:H为柱高设计尺寸。
9.2.2 对柱、梁枋、檩等大型木构件的修补或更换工程,在油饰彩画之前,应由文物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及时按下列规定进行检查,并做出检查记录:
1 柱头卷杀、梭柱、月梁、驼峰等的形制应符合原状或设计要求。
2 新配的承重木构件截面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9.2.2的规定。
表9.2.2 承重木构件截面尺寸的允许偏差 (mm)
注:d为原木构件直径的设计尺寸;h为梁高的设计尺寸;b为梁宽的设计尺寸。
9.2.3 斗栱构件的修配、更换和安装,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形制和尺寸的检查:
1 各种构件安装后应平直;有柱生起的构架,其斗栱的横向构件应与柱生起线平行;斗栱间的距离应符合设计规定。
2 昂嘴、栱瓣、栱眼、斗、耍头等构件,应符合原状和设计要求。
3 斗栱安装及其构件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9.2.3的规定。
表9.2.3 斗栱安装及其构件尺寸的允许偏差 (mm)
9.2.4 木构架或斗栱的连接装配,应按下列规定进行验收:
1 木构架构件之间榫卯缝隙不得大于5mm。当有新添的铁件时,应按设计要求配齐。
2 斗栱构件之间榫卯缝隙不得大于1mm,暗销应配齐。
3 原有构件榫卯不合规制部分可按设计要求检查。
9.2.5 椽的安装、修配和更换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椽的安装式样、数目,应符合原状或设计要求。
2 当椽头有卷杀时,其卷杀应符合原状或设计要求。
3 椽条尺寸及其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9.2.5的规定。
表9.2.5 椽条尺寸及其安装偏差的允许偏差 (mm)
9.2.6 修配和更换各种构件的木材,其含水率应符合本标准第7.2.4条的要求。木材的树种,除设计另有规定外,应与原件相同。在施工中因特殊原因需变更时,应经设计单位同意,并应有记录。
9.2.7 新更换的承重木构件及斗栱,其用料质量的检查验收,应按本标准第7.2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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