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易发事故防治安全标准 JGJ/T429-2018
7 机械伤害
7.0.1 施工现场应制定施工机械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7.0.2 机械应按出厂使用说明书规定技术性能、承载能力和使用条件,正确操作,合理使用,严禁超载、超速作业或任意扩大使用范围。
7.0.3 机械设备上的各种安全防护和保险装置及各种安全信息装置应齐全有效。
7.0.4 施工机械进场前应查验机械设备证件、性能和状况,并应进行试运转。作业前,施工技术人员应向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操作人员应熟悉作业环境和施工条件,并应听从指挥,遵守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7.0.5 大型机械设备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应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其安装、试机、拆卸应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使用前应经专业技术人员验收合格。
7.0.6 操作人员应根据机械保养规定进行机械例行保养,机械应处于完好状态,并应进行维修保养记录。机械不得带病运转,检修前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警示牌。
7.0.7 清洁、保养、维修机械或电气装置前,必须先切断电源,等机械停稳后再进行操作。严禁带电或采用预约停送电时间的方式进行维修。
7.0.8 在机械使用、维修过程中,操作人员和配合作业人员应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长发应束紧不得外露,高处作业应系安全带。
7.0.9 多班作业的机械应执行交接班制度,填写交接班记录,接班人员上岗前应进行检查。
7.0.10 施工现场应为机械提供道路、水电、机棚及停机场地等必备的作业条件,夜间作业应提供充足的照明。
7.0.11 机械行驶的场内道路应平整坚实,并应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多台机械在同一区域作业时,前后、左右应保持安全距离。
7.0.12 机械在临近坡、坑边缘及有坡度的作业现场(道路)行驶时,其下方受影响范围内不得有任何人员。
7.0.13 土石方机械作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现场应设置警戒区域,悬挂警示标志,非工作人员不得入内;
2 机械回转作业时,配合人员应在机械回转半径以外工作,当需在安全距离以内工作时,应将机械停止并制动;
3 拖式铲运机作业中,人员不得上下机械设备、传递物件,以及在铲斗内、拖把或机架上坐立;
4 装载机转向架未锁闭时,不得站在前后车架之间进行检修保养;
5 土方运输车辆的行驶坡度不应大于10°;
5 土方运输车辆的行驶坡度不应大于10°;
6 强夯机械的夯锤下落后,在吊钩尚未降至夯锤吊环附近时,操作人员不得提前下坑挂锤。从坑中提锤时,挂钩人员不得站在锤上随锤提升。
7.0.14 混凝土搅拌机料斗提升时,人员不得在料斗下停留或通过;当需在料斗下进行清理或检修时,应将料斗提升至上止点,并应采用保险销锁牢或用保险链挂牢。
7.0.15 小型机具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小型机具应有出厂合格证和操作说明书;
2 小型机具应制定管理制度,建立台账,并应按要求使用、维修和保养;
3 作业人员应了解所用机具性能,并应熟悉掌握其安全操作常识,施工中应正确佩戴各类安全防护用品;
4 手持电动工具的操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手持式、可移式电动工具和园林工具的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GB3883.1的规定,并应配备安全隔离变压器、漏电保护器、控制箱和电源连接器;
5 作业人员不得站在不稳定的地方使用电动或气动工具,当需使用时,应有专人监护;
6 木工圆盘锯机上的旋转锯片应带有护罩,平刨应设置护手装置;
7 齿轮传动、皮带传动、连轴传动的小型机具应设置安全防护装置。
7.0.16 小型起重机具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千斤顶应垂直安装在坚实可靠的基础上,底部宜采用垫木等垫平;
2 行走电动葫芦应设缓冲器,轨道两端应设挡板;电动葫芦不得超载起吊,起吊过程中,手不得握在绳索与吊物之间;
3 不得使用2台以上手拉葫芦同时起吊重物;
4 卷扬机卷筒上的钢丝绳应排列整齐,不得在传动中用手拉或脚踩钢丝绳。作业中,不得跨越卷扬机钢丝绳。卷筒剩余钢丝绳不得少于3圈。
7.0.17 停用一个月以上或封存的机械设备,应进行停用或封存前的保养工作,并应采取预防大风、碰撞等措施。
条文说明
本章参照行业标准《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2012的规定制定,对防治机械伤害的安全管理给出了统一的规定,同时对易引发机械伤害的各类施工机械使用注意事项进行了逐一规定。
7.0.4 建筑施工现场所涉及的机械设备种类繁多,对于机械设备证件要求各不相同,普通的机械设备主要查验其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特种设备主要查验其特种设备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特种设备制造监督证明、备案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和自检说明书。
7.0.12 本条主要考虑机械对坡、坑作业人员造成伤害,以及机械在有坡度的作业现场(道路)行驶时对下方的作业人员、其他人员造成伤害。影响范围包括临近坡、坑部位以及作业现场(道路)坡道下方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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