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易发事故防治安全标准 JGJ/T429-2018
10.1 淹溺
10.1.1 基坑和顶管工程施工时,应采取防淹溺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坑、顶管工作井周边应有良好的排水系统和设施,避免坑内出现大面积、长时间积水;
2 采用井点降水时,降水井口应设置防护盖板或围栏,并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完工后应及时回填降水井;
3 对场地内开挖的槽、坑、沟及未竣工建筑内修建的蓄水池、化粪池等坑洞,当积水深度超过0.5m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夜间应设红灯警示。
10.1.2 地下水丰富地带的人工挖孔桩工程,或在雨季施工的挖孔桩工程,应采取场地截水、排水措施,下孔作业前应配备抽水设备及时排除孔内积水,井底抽水作业时,人员不得下孔作业。渗水量过大时,应采取降水措施。
10.1.3 隧道及竖井、斜井施工应采取排水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隧道内反坡排水应根据距离、坡度、水量和设备情况确定反坡排水方案。抽水设备排水能力应大于排水量的20%,并应有备用台数;
2 隧道内顺坡排水应设置排水沟,其沟断面应满足隧道排水需要;
3 膨胀岩、土质地层、围岩松软地段应铺砌水沟或用管槽排水;
4 遇渗漏水面积或水量突然增加,应立即停止施工,人员撤至安全地点;
5 竖井应边掘进边排水,涌水量较大地段应分段截排水;
6 竖井、斜井的井底应设置排水泵站,排水泵站应设置在铺设排水管的井身附近,并留有增加水泵的余地;
7 抽水设备应有备用电源;
8 水箱、集水坑处应设置警示标志,并对设备进行挡护。
10.1.4 围堰施工过程及围堰内作业过程中,应监控水位水情变化,根据施工区实测水位和水情预报、海事预报等信息做好相应水情变化应对工作。筑岛围堰应高出施工期间可能出现的最高水位0.7m以上。
10.1.5 钢板桩工程施工应采取防止淹溺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水位较高时,应采用止水、导水、排水等措施;
2 施工过程中对钢板桩围护结构桩间等薄弱部位应设专人监视;若出现少量渗漏,应及时处理,并先堵漏后开挖;当出现大量涌水时,应及时抽排水,并回填干砌片石,注浆加固,待排除渗漏后再开挖。
10.1.6 桥梁工程水上施工作业应采取防止淹溺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上作业平台周边应按临边作业要求设置防护栏杆,平台应满铺脚手板,人员上下通道应设安全网,并应设置多条安全通道;
2 水上作业时,作业人员应佩戴救生衣,穿防滑鞋,并应配备救生船、救生绳、救生梯、救生网等救生工具;上下游应设置浮绳,并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固定式防水灯,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
3 应做好雨水水情通报工作,收集气象、水文信息,并应在河流上游设置水位尺,安排专人负责水情预报、预警、信号传递,遇到水位发生上涨时,应每小时通报一次,当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10.1.7 潜水施工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潜水员应经专业机构培训,并应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
2 现场应配备急救箱及相应的急救器具;
3 应控制潜水最大深度并采取减压措施;
4 应严格控制潜水员的作业时间和替换周期;
5 潜水员下水作业时应有专人值守。
条文说明
10.1.1 基坑工程施工中,场地内雨季容易积水,为防止溺水等次生灾害的发生,基坑周边应有良好的排水设施;井点降水是基坑降水的常用措施,降水井口也是淹溺事故的易发场所,因此应在使用过程中设置警示标志,使用后及时回填,消除隐患。
10.1.2 抽干井底水后,应把潜水泵提升至井面后,方能下孔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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