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净化厂设计规范 GB/T51248-2017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10.1 一般规定

10.1.1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检验和验收应符合《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国家现行标准《压力容器》GB 150.1~150.4和《钢制压力容器分析设计标准》JB 4732的规定。
10.1.2 常压容器的设计、制造、检验和验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制焊接常压容器》NB/T 47003.1的规定。
10.1.3 设计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计压力应与相应的设计温度一起作为设计载荷条件,以最苛刻组合条件下的工作压力作为设计压力。
    2 容器上装有安全泄放装置时,设计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若泄放装置为安全阀,设计压力不应低于安全阀整定压力;
       2)若泄放装置为爆破片,则设计压力不应低于爆破片设计爆破压力加制造范围上限,具体数值应按照国家标准《压力容器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150.1一2011附录B确定。
    3 负压容器有安全泄放装置时,设计外压应取1.25倍最大内外压力差和一0.1MPa两者中的小值;无安全泄放装置的真空容器应取一0.1MPa。
    4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压力室组成的容器,应分别确定各压力室的设计压力。
    5 对带夹套的真空容器,容器壳体的计算外压应等于设计外压加夹套内的设计内压,且应校核在夹套试验压力(外压)下容器壳体的稳定性。
10.1.4 设计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容器在正常操作情况下,受压元件的设计温度宜按表10.1.4确定。
 表10.1.4 受压元件的设计温度(℃)
 注: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是指容器在正常工作过程中,壳壁或元件金属可能达到的最高或最低温度,同时应注意环境温度的影响。
    2 容器的不同部位可取不同的设计温度。对于多腔容器,宜按各腔分别确定设计温度。
    3 在寒冷地区,应考虑环境低温的影响。安装在室外无保温的设备和管线,当无真实内部介质温度时,设计温度宜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制化工容器设计基础规定》HG/T 20580的规定。
10.1.5 设计计算载荷工况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压力容器》GB 150.1~150.4和《钢制化工容器设计基础规定》HG/T 20580的规定。
10.1.6 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静设备的设计使用年限应按工程设计使用年限、载荷工况、介质腐蚀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换热器宜为10年,一般容器、塔器、反应器宜为20年;
    2 疲劳分析设计的容器,应在设计图样中注明设计使用年限内交变载荷的循环次数。
10.1.7 腐蚀裕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处于非酸性环境中,材料为碳钢和低合金钢的设备腐蚀裕量宜取1.0mm~2.0mm;处于酸性环境中,材料为碳钢和低合金钢的设备腐蚀裕量宜取4.0mm~4.5mm;
    2 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制管道内腐蚀控制规范》GB/T 23258对输送介质的腐蚀程度进行分级,并结合使用要求确定腐蚀裕量;腐蚀级别为中及以下时,碳钢和低合金钢管道的腐蚀裕量宜取1.0mm~2.0mm;腐蚀级别为较重时,碳钢和低合金钢管道的腐蚀裕量宜取3.0mm;腐蚀级别为严重时,管道材料可选用不锈钢等耐蚀合金;
   3 不锈钢的设备和管道不应考虑腐蚀裕量。

条文说明
10.1.1 本条明确压力容器设计、制造、检验和验收应符合的基本规范和标准。
10.1.2 本条明确常压容器的设计、制造、检验和验收应符合基本标准。
10.1.3 制定设计压力确定原则。对常用的装有安全阀、爆破片容器,负压容器、夹套容器等设备设计压力的确定应符合相应要求。
10.1.4 根据工作工况和对材料性能的影响程度,确定设计温度时针对低温、常温和高温段,取值裕度有差异,应统一规范;同时多腔容器设计温度也宜按各腔分别确定。
10.1.5 设备设计计算方法,各规范已经明确,但载荷工况比较复杂,建议参照国家现行标准《压力容器》GB 150.1~150.4和《钢制化工容器设计基础规定》HG/T 20580执行。
10.1.6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要求在设计文件应明确体现设计使用年限,但设计使用年限一般难以准确计算,经验成分居多。现行行业标准《钢制化工容器设计基础规定》HG/T 20580对静设备的设计使用年限作了明确规定,本条参照执行,故规定设计使用年限换热器宜为10年,一般容器、塔器、反应器宜为20年。
10.1.7 设备的腐蚀裕量要求在设计文件应明确考虑,但影响设备腐蚀的机理和种类很多,一般腐蚀裕量只能按均匀腐蚀来考虑,腐蚀裕量的大小与腐蚀速率、设计使用年限和维护使用等因素密切相关,难以准确计算,一般根据统计和经验数据选取。故本条根据相关标准、设计惯例和经验分别按介质、材质和设备及管道分别给出不同的腐蚀裕量取值。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