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巷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13-2010
6 验收程序
6.0.1 施工单位应对每一循环的分项工程质量进行自检,并应做好施工自检记录。
6.0.2 分项工程应由建设单位或委托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
6.0.3 分部工程应由建设单位或委托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
6.0.4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
6.0.5 建设单位应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向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质量认证;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收到单位工程质量认证申请书和相关资料后,应在15日内组织工程质量认证。
6.0.6 煤矿井巷工程不经单位工程质量认证,不得进行工程竣工结(决)算及投入使用。
6.0.7 在全部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及质量认证。
条文说明
6.0.4 本条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第6.0.5条和第6.0.6条制定的。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第6.0.6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6.0.5、6.0.6 这两条为强制性条文,是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第6号令)第五章第三十一条第三项、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07]44号)第三条第二款第四项和现行行业标准《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1055-2018中第5.1.3条、第7.1.3条的规定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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