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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GB20517-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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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产品出厂检验
企业在产品出厂前应对报警器进行下述试验项目的检验:
a)外观检查;
b)功能试验;
c)声压试验;
d)一致性试验;
e)湿热试验;
f)绝缘电阻试验;
g)耐压试验。
报警器在出厂前应进行以上七项检验(检查),b)、f)、g)三项试验任一项不合格,则判该产品不合格,其他四项试验中任两项不合格,允许调整后补做,累计补做次数不超过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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