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 CJJ/T177-2017
5.1 归档范围
5.1.1 电子文件形成单位应根据业务范围和工作性质,制定本单位电子文件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
5.1.2 工程电子文件的归档范围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执行。
5.1.3 业务管理电子文件的归档范围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条文说明
5.1.1、5.1.2 电子文件形成单位,包括各业务管理部门和工程建设单位。
各业务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单位业务范围和工作性质,制定本单位电子文件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工程电子文件形成单位,如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制定工程电子文件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
5.1.3 各业务管理部门应根据《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90号)、《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等,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在工作中形成的业务管理档案和业务技术档案,以及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政策法规、计划规划等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城建档案馆应制定《向城建档案馆移交的业务管理档案范围》,进一步明确各业务管理部门向城建档案馆移交的档案内容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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