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净化厂设计规范 GB/T51248-2017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12.1 建筑

12.1.1 生产建筑的面积和标准应根据生产的规模及使用功能确定,生活建筑面积和标准应根据人员编制及有关规定确定。
12.1.2 生产建筑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根据生产或储存的主要介质进行确定;建筑物的耐火等级、防火分区以及安全出口的设置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且建筑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三级。
12.1.3 建筑设计在利于生产、便于管理、节约用地的前提下,宜将功能相近或相关的建筑进行集中或合并设置。
12.1.4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厂房或仓库不应设计为地下或半地下室,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建筑。当采用封闭式建筑时,应采取防爆泄压设计。
12.1.5 当设备主动降噪不能满足相关要求时,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 50087的要求,对建筑采取相应降噪设计。
12.1.6 人员操作过程中易产生污物或粉尘的建筑附近,宜设置更衣及洗浴用房。
12.1.7 需要人员长时间操作或值守的生产建筑附近,宜设置卫生间。
12.1.8 建筑材料的选用应满足建筑设计使用年限的要求,宜选用节能环保、性能可靠、经济合理的新材料和新产品。
12.1.9 建筑装饰装修应满足使用功能,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规定。
12.1.10 建筑室内外高差应根据建筑使用性质及建设地气候情况进行确定,且生产厂房和仓库室内外高差不宜小于0.15m,其余建筑不宜小于0.3m。
12.1.11 建筑室内净高应根据建筑功能、设备及检修高度、管线布置高度等进行综合确定,且生产和辅助生产建筑室内净高不宜小于3m。
12.1.12 建筑设计应满足国家及地方节能政策的要求,对于厂内的值班办公、食宿以及其他设置供暖或空调的房间宜进行节能设计,并采取相应节能构造措施。
条文说明
12.1.1 本规范中仅把建筑分为生产建筑和生活建筑两大类,生产建筑一般包括各类厂房、仓库以及控制室、分析化验室、变配电所、锅炉房等辅助生产用房,生活建筑主要包括办公楼、浴室、食堂、值班休息室、门卫、车库(棚)等各类民用建筑。
12.1.2 生产建筑中的厂房和仓库主要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相关规定确定火灾危险性分类,辅助生产用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可参考厂房的相关规定进行确定。
12.1.5 由于国家经济水平的提高以及对环保事业的重视,天然气净化厂的噪声治理也日趋重要,本规范要求天然气净化厂的噪声治理应兼顾职业卫生需要,以及国家和地方环保政策的要求。在噪声治理过程中,设备主动降噪往往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在进行降噪设计中应首选设备主动降噪。
12.1.6、12.1.7 这两条规定主要对职业卫生方面提出要求,卫生设施的设置应首先考虑安全性,其次考虑人员使用的便利性。在满足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将卫生设施设置在建筑物内,如机修车间等,如果厂房生产过程有爆炸危险性,应将卫生设施设置在厂房外就近位置,如硫黄包装厂房等。
12.1.8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建筑材料的生产工艺和性能都在不断地提升,往往新的材料和产品在性能、价格方面都有较大优势,因此,在满足节能环保、性能可靠、经济合理的前提下,应尽量选用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的新材料和新产品。
12.1.12 为积极响应国家对建筑节能的号召,天然气净化厂的建筑设计应满足国家及地方节能政策的要求,对需要节能的建筑进行专门的节能计算和设计。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