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 CJJ/T177-2017
6.1 移交
6.1.1 业务管理电子文件形成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每1年~5年定期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电子档案。
6.1.2 列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接收范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一套符合要求的工程电子档案。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对工程电子档案进行预验收。
6.1.3 电子档案移交方式,可采用在线或离线方式进行,交接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确定。
6.1.4 对扩建、改建和维修工程,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将工程中产生的电子档案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6.1.5 移交的电子档案的存储格式和存储媒体应符合本规范第5.2.1条和第5.5.8条的规定。
6.1.6 电子档案移交之前,移交单位应确定电子档案的密级。属于国家秘密的电子档案应使用专用保密存储媒体存储,并应按国家现行有关保密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6.1.7 电子档案移交之前,移交单位应对准备移交的电子档案进行检测,全部合格后方可移交。
条文说明
6.1.2 建设单位提请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预验收的工程电子档案,应数据完整、内容准确、编目及著录规范;在进行离线移交电子档案时,应做到存储媒体外观完好、整洁无损;无计算机病毒。
6.1.4 对改建、扩建和维修工程,特别是地下管线维修改造工程,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应组织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竣工测量单位,对各自产生的收集汇总好的工程电子文件进行验收,并按本规范要求,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一套电子档案。
6.1.6 在移交电子档案之前,移交单位应确定电子档案的密级。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进行审核,对需要变更密级和解密的文件,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变更密级和解密工作。对需要继续保密的文件,应明确文件的解密日期。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 上一节:6 电子档案移交和接收
- 下一节:6.2 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