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园设计规范 CJJ267-2017
8.6 动物繁殖场
8.6.1 动物繁殖场规模应与繁殖动物种类相适应。
8.6.2 动物繁殖场出入口应设人员、车辆消毒设施。
8.6.3 动物繁殖场宜设置种鸟饲养笼舍、种兽饲养笼舍和鸟类繁殖笼舍,并应设置饲料库、草库、棚库、饲料加工间、发电机室、工作间和工具间等附属设施用房。
8.6.4 鸟类繁殖笼舍设计应包括孵化室、育雏室等功能设施用房,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H的有关规定。
8.6.5 草食性动物、杂食性动物繁殖笼舍设计应符合表8.6.5规定。
8.6.2 动物繁殖场出入口应设人员、车辆消毒设施。
8.6.3 动物繁殖场宜设置种鸟饲养笼舍、种兽饲养笼舍和鸟类繁殖笼舍,并应设置饲料库、草库、棚库、饲料加工间、发电机室、工作间和工具间等附属设施用房。
8.6.4 鸟类繁殖笼舍设计应包括孵化室、育雏室等功能设施用房,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H的有关规定。
8.6.5 草食性动物、杂食性动物繁殖笼舍设计应符合表8.6.5规定。
表8.6.5 草食性动物、杂食性动物繁殖笼舍设计
条文说明
8.6.1~8.6.5 动物繁殖场标准的形成是依据我国动物园现状和经济发展水平,集多家动物园管理经验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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