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 GB50282-2016
5.1 城市水资源
5.1.1 在城市水资源配置时,应综合分析城市各类用水对水量、水质的要求及供水保证程度,结合技术经济可行性,提出不同规划年限的配置方案。
5.1.2 在城市水资源的供需平衡分析时,应提出保持水资源平衡的对策及保护水资源的措施,合理确定城市规模及产业结构。常规水资源不足的城市应限制高耗水产业,提出利用非常规水资源的措施。
5.1.3 城市水资源和城市用水量之间应保持平衡。在几个城市共享同一水源或水源在城市规划区以外时,应进行市域或区域、流域范围的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
条文说明
5.1.1 本条提出水资源配置原则。应合理利用、优化调用各类水源,实现水资源良性循环,根据城市规划优化水资源配置规划,充分发挥各类水源的功能。
5.1.2 本条指明应在水资源供需平衡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城市规模和产业结构。水资源供需不平衡的城市应分析其原因并制定相应的对策。
造成常规水资源不足有多种原因,如工程的原因、污染的原因、水资源匮乏的原因或综合性的原因等,可针对各种不同的原因采取相应措施,如建造水利设施拦蓄和收集地表径流;建造给水工程设施,扩大城市供水能力;强化对城市水资源的保护,完善城市排污系统,建设污水处理设施;采取循环用水、限制高耗水产业、分质供水、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等。
5.1.3 当城市本身水资源贫乏时,可以考虑外域引水。可以一个城市单独引水,也可几个城市联合引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二条:“跨流域调水,应当进行全面规划和科学论证,统筹兼顾调出和调入流域的用水需要,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因此,当城市采用外域水源或几个城市共用一个水源时,应进行区域或流域范围的水资源综合规划或专项规划,以满足整个区域或流域的城市用水供需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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