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应急供水
9.0.1 城市应根据可能出现的供水风险设置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并按可能发生应急供水事件的影响范围、影响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确定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规模。
9.0.2 应急水源地和备用水源地宜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并设置相应措施保证供水水质安全。
9.0.3 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的水质宜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对于水源水质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应根据应急供水量及水质要求,采取预处理或深度处理等有效措施,确保水厂出水水质达标。
9.0.4 应急供水量应首先满足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用水要求。城市应急供水期间,居民生活用水指标不宜低于80L/(人·d),并应根据城市性质及特点,确定工业用水及其他用水的压缩量。
9.0.5 应急供水持续时间应根据典型事故情况下对城市供水影响的时间确定。
9.0.6 水厂应具备应急供水时水质保障措施,并根据可能出现的供水风险增加应急处理设施用地。
9.0.1 当城市受到突发事故或灾害的影响或破坏时,为保障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和正常运转,应在给水工程规划中明确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由于各个城市给水系统特点、面临风险、水源条件等不同,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规模应根据各城市的实际情况确定。
9.0.2 为便于对应急水源地和备用水源地的保护及管理,宜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并在规划中明确保护措施。
9.0.3 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水质宜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和《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 3020的要求。当应急水源和备用水源水质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在水厂的常规处理工艺前或后应设置预处理或深度处理措施,确保水厂出水水质达标。
9.0.4 应急供水状态下,原有供需平衡被打破,应遵循“先生活、后生产”的原则,对居民生活用水、其他非生产用水采用降低标准供应,同时限制或暂停用水大户及高耗水行业的用水。
应急供水时的生活用水量,应根据城市应急供水居民人数、基本生活用水标准和应急供应天数合理确定。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 50331-2002对居民家庭生活用水人均日用水量调查统计(见表2),居民家庭日常生活用水主要分为以下几类:饮用、厨用、冲厕、淋浴、洗衣、卫生、浇花等用水。当发生突发性水污染事故时,需保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包括:饮用、厨用、冲厕、淋浴,这部分用水按照拘谨型压缩后约为80L/(人·d)。因此,在保障基本生活的拘谨型用水条件下,居民生活用水量可压缩平均日用水量的30%~40%,但不宜低于80L/(人·d)。若极端情况下,仅保证居民基本生命用水,包括饮用和厨用,则压缩后为20L/(人·d)~25L/(人·d)。
表2 居民家庭生活人均日用水量调查统计表
注:本表引自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 50331-2002。
对于综合生活用水量,可按照公共设施用水量在综合生活用水量中所占的比例推测公共设施的用水量。对南方某城市的有关研究表明,应急供水时的综合生活用水量可采用100L/(人·d)。
应急供水时,各地工业用水量的压缩比例对于城市应急供水规模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尤其对于重工业城市,在保障城市支柱产业的前提下,应根据城市各行各业用水的特点,合理选择不同压缩比例。而对于工业用水量所占比例较小的城市,应根据各工业企业的重要性确定其压缩比例。
首先,压缩不影响居民生活的工业(如一般加工制造业),压缩比例最高可达100%;其次,压缩依赖城市供水的工业企业(如钢铁、冶金等),压缩比例可根据城市情况确定;再次,压缩影响居民生活的粮食、蔬菜和副食品生产用水,压缩比例根据城市具体情况确定。重要生命线工程(医院、电力、消防、通信等)尽量不压缩。
9.0.5 应按照当地城市供水风险特点,考虑对城市供水的影响确定应急供水的持续时间。
9.0.6 以江、河为水源的水厂常会受到上游的突发性水质污染,水厂也是应急处理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水厂建设时需考虑应急处理设施的布置。应急处理设施包含活性炭吸附技术、化学沉淀技术、化学氧化技术及强化消毒等。因此,对此类水厂的用地应适当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