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钢板筒仓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GBT51239-2017
返 回
字变小
字变大
白底黑字

4.3 焊接材料

4.3.1 焊接材料质量要求及验收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焊接材料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并应具有焊接厂提供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或检验报告,其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和其他质量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常用焊接材料产品标准宜按表4.3.1采用;

表4.3.1 常用焊接材料标准

    2 焊条、焊丝、焊剂、电渣焊熔嘴等焊接材料应与设计选用的钢材相匹配;
    3 检验方法:检验焊接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及标识。
4.3.2 表观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焊条外观不应有药皮脱落、焊芯生锈等缺陷,同牌号、同批号、同规格的批次抽查1%,且不应少于10包。
    2 焊丝表面不应有锈蚀、油污等,采用观察方法检验。
    3 焊剂不得受潮结块,采用观察方法检验。
    4 氩气的纯度不应低于99.99%,二氧化碳气体纯度不应低于99.5%,含水量不应超过0.005%,可进行实测检查。
    5 检验方法:观察检验或实测检验。
4.3.3 用于二级及以上重要焊缝的焊接材料,或对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有疑义的焊接材料,应进行抽样复验,复验时焊丝宜按5个批取一组试验,焊条宜按3个批取一组试验,复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4.3.2 焊条、焊丝及焊剂如果保管不当,容易受潮、变质、药皮破损等,影响操作的工艺性能,对焊接接头的理化性能造成不利影响,同时焊接用保护气体的纯度也是保证焊接质量的关键因素,因此对气体保护的纯度也做出相应的规定。
4.3.3 本条所指的重要焊缝主要为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为二级的一级焊缝,大跨度结构的一级焊缝、一级设计要求复验的焊缝。
    本条规定的复检结果应当符合的国家标准是指本规范表4.3.1所列标准。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2021037427号-5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