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
3.0.1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协调各工程管线布局;确定工程管线的敷设方式;确定工程管线敷设的排列顺序和位置,确定相邻工程管线的水平间距、交叉工程管线的垂直间距;确定地下敷设的工程管线控制高程和覆土深度等。
3.0.2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能够指导各工程管线的工程设计,并应满足工程管线的施工、运行和维护的要求。
3.0.3 城市工程管线宜地下敷设,当架空敷设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对城市景观造成严重影响时应采取直埋、保护管、管沟或综合管廊等方式地下敷设。
3.0.4 工程管线的平面位置和竖向位置均应采用城市统一的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3.0.5 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管线应按城市规划道路网布置;
2 各工程管线应结合用地规划优化布局;
3 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充分利用现状管线及线位;
4 工程管线应避开地震断裂带、沉陷区以及滑坡危险地带等不良地质条件区。
3.0.6 区域工程管线应避开城市建成区,且应与城市空间布局和交通廊道相协调,在城市用地规划中控制管线廊道。
3.0.7 编制工程管线综合规划时,应减少管线在道路交叉口处交叉。当工程管线竖向位置发生矛盾时,宜按下列规定处理:
1 压力管线宜避让重力流管线;
2 易弯曲管线宜避让不易弯曲管线;
3 分支管线宜避让主干管线;
4 小管径管线宜避让大管径管线;
5 临时管线宜避让永久管线。
3.0.1 本条是对工程管线综合规划主要内容做出说明,工程管线规划既要满足城市建设与发展中工业生产与人民生活的需要,又要结合城市特点因地制宜,合理规划。
3.0.2 本条是工程管线综合规划的基本原则,在特殊环境中的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如旧城区改造、历史街区改造等,必须采取可行的安全措施,才可以适当缩小最小水平净距和最小垂直净距以及最小覆土深度等参数。
3.0.3 城市工程管线采用地下敷设安全性相对较高,而且不会影响城市景观,但考虑经济因素和地区差异,地下敷设作为引导性要求,只是对于架空敷设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对城市景观要求高的地区,工程管线严格要求采用地下敷设。
3.0.4 采用城市统一的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是为了避免工程管线在平面位置和竖向高程上系统之间的混乱和互不衔接。某些工厂厂区内或相对独立地区为了本身设计和施工的需要常自设坐标系统,但要取得不同坐标系统换算关系,保证在与城市工程管线系统连接处采用统一的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避免互不衔接问题。
3.0.5 本条对工程管线综合规划提出了一般要求:
1 工程管线按规划道路网布置,避免规划道路网与现状道路网不一致情况下工程管线的再次迁移或对用地的影响。
2 工程管线布局还要结合用地规划,综合优化各专业管线需求,既便于用户使用又节省地下空间。
3 对于原有管线满足不了要求需要改造的工程管线,应通过原线位抽换管线,充分利用地下空间。
4 工程管线在地震断裂带、沉陷区、滑坡危险地带等不良地质条件地区敷设时,随着地段地质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工程管线断裂等破坏事故,造成损失,引起危险事故发生。确实无法避开的工程管线,应采取安全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
3.0.6 输水管线、输气管线、输油管线、电力高压走廊等需要规划专用管廊,对城市用地分隔较大,并且占用较多的城市建设用地,应与铁路、高速公路等城市对外交通廊道结合,将这些管线统一考虑规划管线廊道,与城市布局相协调。本条目的是为减少工程管线对城市的影响,节约用地,同时又有利于对区域工程管线用地的控制。输油、输气管线与其他管线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3、《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1等规定进行控制。
3.0.7 本条为工程管线交叉时的基本避让原则。
1 压力管线与重力流管线交叉发生冲突时,压力管线容易调整管线高程,以解决交叉时的矛盾。
2 给水、热力、燃气等工程管线多使用易弯曲材质管道,可以通过一些弯曲方法来调整管线高程和坐标,从而解决工程管线交叉矛盾。
3 主干管径较大,调整主干管线的弯曲度较难,另外过多地调整主干线的弯曲度将增加系统阻力,需提高输送压力,增加运行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