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GB50289-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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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直埋、保护管及管沟敷设

4.1.1 严寒或寒冷地区给水、排水、再生水、直埋电力及湿燃气等工程管线应根据土壤冰冻深度确定管线覆土深度;非直埋电力、通信、热力及干燃气等工程管线以及严寒或寒冷地区以外地区的工程管线应根据土壤性质和地面承受荷载的大小确定管线的覆土深度。
    工程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应符合表4.1.1的规定。当受条件限制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取安全措施减少其最小覆土深度。

表4.1.1 工程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m)

表4.1.1 工程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m)

    注:聚乙烯给水管线机动车道下的覆土深度不宜小于1.00m。
4.1.2 工程管线应根据道路的规划横断面布置在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下面。位置受限制时,可布置在机动车道或绿化带下面。
4.1.3 工程管线在道路下面的规划位置宜相对固定,分支线少、埋深大、检修周期短和损坏时对建筑物基础安全有影响的工程管线应远离建筑物。工程管线从道路红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布置的次序宜为:电力、通信、给水(配水)、燃气(配气)、热力、燃气(输气)、给水(输水)、再生水、污水、雨水。
4.1.4 工程管线在庭院内由建筑线向外方向平行布置的顺序,应根据工程管线的性质和埋设深度确定,其布置次序宜为:电力、通信、污水、雨水、给水、燃气、热力、再生水。
4.1.5 沿城市道路规划的工程管线应与道路中心线平行,其主干线应靠近分支管线多的一侧。工程管线不宜从道路一侧转到另一侧。
    道路红线宽度超过40m的城市干道宜两侧布置配水、配气、通信、电力和排水管线。
4.1.6 各种工程管线不应在垂直方向上重叠敷设。
4.1.7 沿铁路、公路敷设的工程管线应与铁路、公路线路平行。工程管线与铁路、公路交叉时宜采用垂直交叉方式布置;受条件限制时,其交叉角宜大于60°。
4.1.8 河底敷设的工程管线应选择在稳定河段,管线高程应按不妨碍河道的整治和管线安全的原则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Ⅰ级~Ⅴ级航道下面敷设,其顶部高程应在远期规划航道底标高2.0m以下;
    2 在Ⅵ级、Ⅶ级航道下面敷设,其顶部高程应在远期规划航道底标高1.0m以下;
    3 在其他河道下面敷设,其顶部高程应在河道底设计高程0.5m以下。

4.1.9 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本规范表4.1.9的规定。当受道路宽度、断面以及现状工程管线位置等因素限制难以满足要求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安全措施后减少其最小水平净距。大于1.6MPa的燃气管线与其他管线的水平净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执行。

表4.1.9 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m)

表4.1.9 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m)

表4.1.9 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m)

    注:1 地上杆柱与建(构)筑物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本规范表5.0.8的规定;
        2 管线距建筑物距离,除次高压燃气管道为其至外墙面外均为其至建筑物基础,当次高压燃气管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或增加管壁厚度时,管道距建筑物外墙面不应小于3.0m;
        3 地下燃气管线与铁塔基础边的水平净距,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地下燃气管线和交流电力线接地体净距的规定;
        4 燃气管线采用聚乙烯管材时,燃气管线与热力管线的最小水平净距应按现行行业标准《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 63执行;
        5 直埋蒸汽管道与乔木最小水平间距为2.0m。
4.1.10 工程管线与综合管廊最小水平净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执行。
4.1.11 对于埋深大于建(构)筑物基础的工程管线,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应按下式计算,并折算成水平净距后与表4.1.9的数值比较,采用较大值。

    式中:L——管线中心至建(构)筑物基础边水平距离(m);
          H——管线敷设深度(m);
          h——建(构)筑物基础底砌置深度(m);
          B——沟槽开挖宽度(m);
          α——土壤内摩擦角(°)。
4.1.12 当工程管线交叉敷设时,管线自地表面向下的排列顺序宜为:通信、电力、燃气、热力、给水、再生水、雨水、污水。给水、再生水和排水管线应按自上而下的顺序敷设。
4.1.13 工程管线交叉点高程应根据排水等重力流管线的高程确定。
4.1.14 工程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本规范表4.1.14的规定。当受现状工程管线等因素限制难以满足要求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安全措施后减少其最小垂直净距。

表4.1.14 工程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m)
表4.1.14 工程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m)

    注:1 *用隔板分隔时不得小于0.25m;
        2 燃气管线采用聚乙烯管材时,燃气管线与热力管线的最小垂直净距应按现行行业标准《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 63执行;
        3 铁路为时速大于等于200km/h客运专线时,铁路(轨底)与其他管线最小垂直净距为1.50m。

条文说明

4.1.1 确定地下工程管线覆土深度一般考虑下列因素:
    1 保证工程管线在荷载作用下不损坏,正常运行;
    2 在严寒、寒冷地区,保证管道内介质不冻结;
    3 满足竖向规划要求。
    我国地域广阔,各地区气候差异较大,严寒、寒冷地区土壤冰冻线较深,给水、排水、再生水、直埋电力、湿燃气等工程管线属深埋一类。热力、干燃气、非直埋电力、通信等工程管线不受冰冻影响,属浅埋一类。严寒、寒冷地区以外的地区冬季土壤不冰冻或者冰冻深度只有几十厘米,覆土深度不受此影响。
    表4.1.1中管沟包括电力、通信和热力管沟等,其在人行道下最小覆土深度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和相关标准要求确定。如盖板上需要地面铺装时应为0.20m,盖板上需要种植时应加大覆土深度,在南方一些城市,也有盖板直接作为人行道路面的。
4.1.2 本条规定是为了减少工程管线在施工或日常维修时与城市道路交通相互影响,节省工程投资和日常维修费用。我国大多数城市在工程管线综合规划时,都考虑首先将工程管线敷设在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下面。当受道路断面限制,没有位置时,可将管线布置在车行道下面。在一些新规划区,由于绿化带较宽,可以在绿化带下敷设工程管线,但应注意在管线埋设深度和位置上与绿化相协调。
4.1.3、4.1.4 规定工程管线在城市道路、居住区综合布置时的排列次序所遵循的原则是为工程管线综合规划提供方便,为科学规划管理提供依据。需要说明的是并不是所有的城市路段和小区中都有这些种类的工程管线,如缺少某种管线时,在执行规范中各工程管线要按规定的次序去掉缺少的管线后依次排列。在本规范第4.1.3条中,将给水管道分为输水管道和配水管道,燃气管道分为输气管道和配气管道,是因其城市工程管线中承担的功能不同,管道有较大差别,在平面布置中的与其他管线的排列顺序有差别。
4.1.5 主干线靠近分支管线多的一侧是为了节省管线,减少交叉。
    过去我国城市道路上的工程管线多为单侧敷设,随着城市道路的加宽,道路两侧建筑量的增大,工程管线承担负荷的增多,单侧敷设工程管线势必增加工程管线在道路横向上的破路次数,随之带来支管线增加、支管线与主干线交叉增加。近几年各城市在拓宽城市道路的同时,通常将配水、配气、通信、电力和排水管线等沿道路两侧各规划建设一条,既便于连接用户和支管,也利于分期建设。道路下同时有综合管廊的,可根据综合管廊内敷设管线情况确定单侧还是双侧敷设直埋或保护管敷设的管线。
4.1.6 各专业工程管线权属单位不同,重叠敷设影响管线检修及运行安全。调研中发现,历史文化街区、旧城区等由于道路狭窄以及宽窄不一等特殊性,将工程管线引入这些地区,不能完全避免管线的重叠敷设,但要尽可能减少重叠的长度,并采取加套管、斜交等技术措施保证管线安全,利于维护。
4.1.7 工程管线与铁路、公路平行有利于高效利用土地,也便于管线的定位,交叉角的规定是为减少管线交叉长度。
4.1.8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规定要求工程管线敷设在稳定的河道段,并提出了不同河道下敷设管线的高程要求,以保证河道疏浚或整治河道时与工程管线不相互影响,保证工程管线施工及运行安全。
4.1.9 本条是从城市建设中各工程管线综合规划统筹安排的角度,在分析和研究大量专业规范数据的基础上并兼顾工程管线、井、闸等构筑物尺寸来规定其合理的最小净距数据,对于受到各种制约条件限制,无法满足最小净距要求的情况,应采取相应措施,如增加管材强度、加设保护管、适当安装截断闸阀及增加管理措施等。
    根据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 75的规定,对于当遇到特殊情况,树木与管线净距不能达到本规范表4.1.9规定的标准时,其绿化树木根茎中心至地下管线(除热力、燃气外)外缘的最小距离可采用本规范表4.1.9的规定。
4.1.10 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规定了综合管廊与相邻地下构筑物和地下管线间的最小净距应根据地质条件和相邻构筑物性质确定,且不得小于表1规定的数值。管廊与地下管线水平最小净距的规定基于:明挖施工时为防止泥土塌方对沟槽进行支护所需最小净距。暗挖施工时为防止泥土挤压而影响相邻的管线或构筑物安全所需最小净距。

表1 综合管廊与地下管线和地下构筑物的最小净距(m)
表1 综合管廊与地下管线和地下构筑物的最小净距(m)

4.1.11 对于埋深大于建(构)筑物基础的工程管线,还应计算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
    土壤的内摩擦角应以地质勘测数据为准,正常密实度情况下的土壤内摩擦角可参考以下数值:黏性土30°;砂类土30°~35°;粗砂、卵砾石35°~40°;碎石类土40°~45°;碎石45°~50°。
4.1.12 本条所提出的顺序为一般的顺序,规划时还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但给水、再生水和排水管道交叉时,上下顺序应严格按规定执行。
4.1.13 本条规定为管线竖向规划时确定各管线高程的基础。
4.1.14 本条规定在综合各专业设计规范基础上进行了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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