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架空敷设
5.0.1 沿城市道路架空敷设的工程管线,其线位应根据规划道路的横断面确定,并不应影响道路交通、居民安全以及工程管线的正常运行。
5.0.2 架空敷设的工程管线应与相关规划结合,节约用地并减小对城市景观的影响。
5.0.3 架空线线杆宜设置在人行道上距路缘石不大于1.0m的位置,有分隔带的道路,架空线线杆可布置在分隔带内,并应满足道路建筑限界要求。
5.0.4 架空电力线与架空通信线宜分别架设在道路两侧。
5.0.5 架空电力线及通信线同杆架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压电力线可采用多回线同杆架设;
2 中、低压配电线可同杆架设;
3 高压与中、低压配电线同杆架设时,应进行绝缘配合的论证;
4 中、低压电力线与通信线同杆架设应采取绝缘、屏蔽等安全措施。
5.0.6 架空金属管线与架空输电线、电气化铁路的馈电线交叉时,应采取接地保护措施。
5.0.7 工程管线跨越河流时,宜采用管道桥或利用交通桥梁进行架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利用交通桥梁跨越河流的燃气管线压力不应大于0.4MPa;
2 工程管线利用桥梁跨越河流时,其规划设计应与桥梁设计相结合。
5.0.8 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表5.0.8的规定。
表5.0.8 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m)
注:架空电力线与其他管线及建(构)筑物的最小水平净距为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的净距。
5.0.9 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表5.0.9的规定。
表5.0.9 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垂直净距(m)
注:1 架空电力线及架空通信线与建(构)物及其他管线的最小垂直净距为最大计
算弧垂情况下的净距;
2 括号内为特指与道路平行,但不跨越道路时的高度。
5.0.10 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规划走廊宽度可按表5.0.10确定。
表5.0.10 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规划走廊宽度
(单杆单回或单杆多回)
5.0.11 架空燃气管线敷设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规定。
5.0.12 架空电力线敷设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 50061及《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GB 50545的规定。
5.0.1 架空线路规划线位要避免对城市交通和居民安全的影响,并满足工程管线的运行和维护需要,同时也要与道路分隔带、绿化带、行道树等协调,避免造成相互影响。
5.0.2 架空敷设的工程管线与城市用地、交通、绿化和景观等规划相协调,既能集约用地又尽可能减少对景观的影响。
5.0.3 本条规定是为了减少架空线线杆对道路通行的影响。
5.0.4 电力架空杆线与通信架空杆线分别架设在道路两侧可以避免相互影响。
5.0.5 高压电力线指电压为35kV及以上,中压配电电压为10kV、20kV,低压配电电压为380/220V。一般情况下,高压线路尽量不与中、低压配电线路同杆架设。在线路路径确有困难不得不同杆架设时,应进行绝缘配合的计算,以充分考虑架设条件及安全因素。
5.0.6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金属管线易导电,一旦输电线及电气化铁路的馈电线断线,触及金属管线上,会扩大事故范围,引起更大的事故,所以要求架空金属管线与架空输电线、电气化铁路的馈电线交叉时,架空金属管线应采取接地保护措施,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
5.0.7 本条是对工程管线跨越河流时,采用管道桥或利用交通桥梁进行架设的要求。
5.0.8 本条为强制条文。本规范表5.0.8规定了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以保障架空管线施工及运营安全。
5.0.9 本条为强制条文。本规范表5.0.9规定了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垂直净距,以保障架空管线施工及运营安全。
5.0.10 各城市可结合本规范表5.0.10的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5.0.11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对于架空敷设的燃气管线有相应规定。
5.0.12 《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 50061和《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GB 50545对于架空电力线有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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