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综合防灾规划标准 GB/T 51327-2018
4.5 应急保障和服务能力评估
4.5.1 应急保障和服务能力评估,应统筹考虑灾害影响和各类防灾要求,对城市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和应急服务设施的抗灾能力、状态水平进行分析。
4.5.2 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和应急服务设施抗灾能力评估,应综合分析其重要建筑工程和关键环节的抗灾性能及防灾措施,用于避难等应急服务的建筑尚应进行单体抗灾性能评价,梳理薄弱环节,确定需要改造的范围和规模。
4.5.3 应急保障和服务状态水平评估,应对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和应急服务设施资源开展调查和统计,对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和应急服务设施的规模、保障服务范围、功能保障级别和保障措施进行综合评估,并重点从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和应急服务设施不足及疏散困难程度等方面辨识确定应急保障服务薄弱片区。
4.5.4 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和应急服务设施规模评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评估时应分类确定最大受灾人口数量及分布,并据此分析各类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和应急服务设施规模需求。受灾人口的类型宜包括需救助人口、伤亡人口、需疏散避难人口、需转移安置人口等。
2 评估时应分析城市各类重要设施的应急保障需求,确定应急功能保障对象及保障要求,评估已有可利用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和应急服务设施的应急保障服务范围、规模及水平,并分析所需达到的应急保障级别、方式和措施。
3 评估时应分区、分系统梳理分析各类防灾设施的规划建设与改造规模。
条文说明
4.5.1 本条规定了应急保障和服务能力评估的主要内容。应急保障和服务能力评估主要包括:可利用资源调查和安全利用评估,应急保障和服务设施抗灾能力评估,应急保障和服务范围及可达到的保障服务能力评估,薄弱环节确定,抗灾设防标准的确定等。评估的目的是确定应急保障和服务设施的基本布局,制定建设改造的规划措施。
4.5.2 本条规定了城市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和应急服务设施抗灾能力评估的基本要求。抗灾能力评估重点是重要建筑工程和关键环节,目的是确定不满足设防要求的工程设施范围和规模。
4.5.3 本条规定了城市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和应急服务状态水平综合评估的主要要求。重点是对现状及规划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中的可利用情况进行调研,分析各类应急保障对象的保障服务需求,对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和应急服务设施进行选择设置,分析需要达到的保障级别、保障服务范围和保障措施,并对不能满足保障服务要求的地区识别为应急保障服务薄弱片区。
城市中的应急指挥、医疗、消防、物资储备、避难场所、重大工程设施、重大次生灾害危险源等应急保障对象需要规划安排应急交通、供水、供电、通信等应急保障基础设施。
应急保障基础设施的设防标准,可针对其防灾安全和在应急救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城市规模以及基础设施的重要性、使用功能、修复难易程度、发生次生灾害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等进行确定。
城市应急服务设施评估需要考虑不同水准灾害和不同应急阶段的要求,场址选择评价时,可以影响规模大的灾害为主,兼顾其他灾害的综合应急服务和避难要求,针对医疗卫生设施、物资存储和流通设施、园林绿地、广场、室内场馆等可利用场所资源,进行可利用场所安全评估,包括本身的安全和改造难易情况,以及应急交通、供水等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和医疗、物资储备等应急服务设施的配套情况。
本条还规定了应急服务设施及应急通道的评价要求。通过评价灾害发生时应急服务设施的可达性及用地防灾适宜性、次生灾害和其他重大灾害对其防灾安全产生的影响,确定应急保障和应急服务达不到要求的薄弱片区和救灾疏散困难片区,便于规划进行应急服务设施建设改造安排。
针对各类应急服务设施,由于其在灾后的重要性,用作应急服务设施的建筑需要通过单体抗灾性能评价确定其安全性。
必要时,可通过专题防灾研究,结合城市的详细规划进行模拟仿真分析。
必要时,可通过专题防灾研究,结合城市的详细规划进行模拟仿真分析。
4.5.4 本条规定了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和应急服务设施防灾需求规模评估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防灾需求规模评估主要包括:各类防灾人口规模的确定,灾害防御设施、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应急服务设施规模的确定,重要工程设施和地区建设改造规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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