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 GB50437-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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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

2.0.1  老年人设施  facilities for the aged
    专为老年人服务的公共服务设施。
2.0.2  养老院  home for the aged
    专为接待老年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起居生活、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养老院包括社会福利院的老人部、护老院、护养院。
2.0.3  老年养护院  nursing home for the aged
    为无自理能力的老年人提供居住、医疗、保健、康复和护理的配套服务设施。
2.0.4  老年学校(大学)  schoolfor the aged
    为老年人提供继续学习和交流的专门机构和场所。
2.0.5  老年活动中心  center of recreation activities for the aged
    为老年人提供综合性文化娱乐活动的专门机构和场所。
2.0.6  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day care center for the aged
    为老年人提供日间休息、生活照料服务及其他服务项目的设施。

条文说明
2 术语
    本章内容是对本规范涉及的基本词汇给予统一的定义,以利于对本规范内容的正确理解和使用。
  (1)联合国规定:60岁及以上老年人占10%或65岁以上占7%的城市和社会称老龄化城市或老龄化社会。我国民政部及学术界基本上使用60岁作为老年人界限,因此本规范使用60岁作为老年人的标准。
  (2)由于老年人设施现有的名词很多,本规范术语应力求反映时代特点。如养老院这一名词实际上涵盖社会福利院中的老人部、护老院、敬老院等内容。在老年教育设施方面,虽然“老年教育”不属于学历教育,但考虑到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在一些城市中将市级老年教育设施称“老年大学”,区(县)级老年教育设施称“老年学校”,被老年教育界、民政界等多部门所接受,所以本规范对此类名词予以纳入、肯定。
  (3)现有的老年人设施内容很多,本次老年人设施内容的选定,主要基于我国国情,也参考了相关国际惯例,将老年人设施分为养老院、老年养护院、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活动中心、老年学校(大学)、老年服务中心(站)等类型。按养老模式和服务形式可分为机构养老设施、社区居家养老设施和老年人公共活动设施三大类,其中,养老院、老年养护院等设施属于机构养老设施,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等设施属于社区居家养老设施,老年活动中心、老年学校(大学)、老年服务中心(站)等设施属于老年人公共活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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