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 GB50437-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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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布局

4.1.1 老年人设施布局应符合当地老年人口的分布特点,并宜靠近居住人口集中的地区布局。
4.1.2 老年养护院、养老院用地宜独立设置。
4.1.3 建制镇老年人设施布局宜与镇区公共中心集中设置,统一安排,并宜靠近医疗设施与公共绿地。
条文说明
4.1 布局
4.1.1 根据调查结果显示,老年人口的分布情况不尽相同,表现在如下方面:东西部地区的差异、发达与不发达地区的差异、新城市与老城市的差异、不同规模的城市之间的差异、同一城市新区与旧区的差异。一般说来,城市老城区的老年人比例相对新城区要大。因此,老年人设施的布局应根据老年人在新旧城区的分布特点,并按照老年人设施规模合理配建。
4.1.2 老年养护院、养老院是为老年人提供住宿、生活照料服及其他服务项目的全托型社会养老机构,要求内部设施齐全,对环境的要求相对较高,因此这些机构宜独立设置。
4.1.3 由于一般建制镇的规模较小,老年人设施的布局可以与镇区其他公共设施综合考虑,并尽量与医疗保健、绿地、广场靠近,有利于方便使用、节约用地及设施的共享。但老年人设施应相对独立,确保老年人设施的安静、安全、避免干扰等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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