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水质及检测
3.2.1 城镇污水再生利用设施管理单位应对进、出水质进行检测,水质应符合设计文件规定。
3.2.2 再生水为混合多用途使用时,检测项目和频率应按最严格标准执行。
3.2.3 城镇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应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要求相适应的检测人员和仪器设备,可与具备检测资质的机构共同承担水质检验工作。
3.2.4 城镇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应在总进水和总出水口设置水样监测点,并应根据工艺运行控制需求设置其他监测点。
3.2.5 水质采样的设计、组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HJ 495和《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HJ 494的有关规定。样品保存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质 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 493的有关规定。
3.2.6 根据城镇污水再生利用设施水源不同,进水水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或现行行业标准《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 343进行检测。供水水质检测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 18921、《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地下水回灌水质》GB/T 19772、《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农田灌溉用水水质》GB 20922的有关规定。
3.2.7 供水水质检测项目和频率应根据再生水用途确定,并应满足工艺运行管理需要,可按表3.2.7中的规定确定。
表3.2.7 再生水水质检测项目和频率
3.2.8 再生水的出水水质检测项目应由常规检测项目和根据再生水不同用途选用的非常规检测项目组成。常规检测项目包括pH值、色度、浊度、BOD5、氨氮、粪大肠菌群和余氯,非常规检测项目包括重金属、石油类、总氮、总磷和用水途径的特定水质指标。
3.2.3 检测人员应具有必要的资格和条件,必须经过水质检验、测试专业技术培训,获得相应的操作技能等级资格证书。具备检测资质的机构承担出厂水和管网水水质监测工作时,城镇污水再生利用设施管理单位需与其签订委托合同。
3.2.4、3.2.5 总进水采用混合样或瞬时样,工艺控制和出水口宜采用瞬时样。确保监测点能涵盖整个再生水处理工艺系统,当生产需要、工艺调整或水质异常变化时,可适当增加监测点和检测项目。
3.2.6、3.2.7 根据再生水用途不同,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分类》GB/T 18919、《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 18921、《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地下水回灌水质》GB/T 19772、《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农田灌溉用水水质》GB 20922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绿地灌溉水质》GB/T 25499分别对再生水水质及检测方法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