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污水再生利用设施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CJJ252-2016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6.3 应急预案

6.3.1 应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并应按规定备案。
6.3.2 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并评估演练效果。
6.3.3 应根据机构变化和预案演练评估结果等情况修订预案。预案应每3年至少修订一次并记录归档。
6.3.4 应按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台账,并应定期检查和维护。

条文说明

6.3.1 应急预案有触电应急预案、火灾应急预案、甲醇泄漏应急预案、有毒有害气体中毒应急预案、防汛应急预案、有限空间作业应急预案等,主要内容包括组织机构、职能分工、工作范围、处理方式等。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