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 CJJ37-2012(2016年版)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4.2 快速路

4.2.1 快速路应根据交通流行驶特征分为基本路段、分合流区和交织区,应分别采用相应的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
4.2.2 快速路基本路段一条车道的基本通行能力和设计通行能力应符合表4.2.2的规定。
表4.2.2 快速路基本路段一条车道的通行能力
4.2.3 快速路基本路段服务水平分级应符合表4.2.3的规定,新建道路应按三级服务水平设计。
表4.2.3 快速路基本路段服务水平分级
4.2.4 快速路设计时采用的最大服务交通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双向四车道快速路折合成当量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为40000pcu~80000pcu。
    2 双向六车道快速路折合成当量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为60000pcu~120000pcu。
    3 双向八车道快速路折合成当量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为100000pcu~160000pcu。

条文说明
4.2.1 本条规定了在快速路设计时,不仅要对路段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进行分析、评价,还必须对分合流区及交织区进行分析、评价,避免产生“瓶颈”地段,确保整条道路的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保持一致。
    关于快速路分合流区以及交织区的通行能力分析、评价,由于目前国内尚未有成熟的研究成果,本规范只提出了设计要求,未给出具体的分析方法和内容,可参阅美国《道路通行能力手册》中的相关内容。
4.2.2 本规范快速路通行能力采用国家“十五”重点科技攻关计划《智能交通系统关键技术开发和示范工程》项目
(2002BA404A02)一《快速路系统通行能力研究》的成果,与《城市快速路设计规程》CJJ129-2009中的规定一致。
4.2.3 城市快速路服务水平分为四级:一级服务水平时,交通处于自由流状态;二级服务水平时,交通处于稳定流中间范围;三级服务水平时,交通处于稳定流下限;四级服务水平时,交通处于不稳定流状态。
    城市道路规划、设计既要保证道路服务质量,还要兼顾道路建设的成本与效益。设计时采用的服务水平不必过高,但也不能以四级服务水平作为设计标准,否则将会有更多时段的交通流处于不稳定的强制运行状态,并因此导致更多时段内发生经常性拥堵。因此,规定新建道路采用三级服务水平,与《城市快速路设计规程》CJJ129-2009中的规定一致。
4.2.4 目前国内各大中城市均在建设或拟建城市快速路,本规范规定不同规模的快速路适应交通量供参考,以避免不合理的建设。设计适应交通量范围根据设计速度及不同服务水平下的设计交通量确定。
    双向四车道、六车道的快速路适应交通量低限采用60km/h设计速度时二级服务水平情况下的最大服务交通量,预留一定的交通量增长空间;双向八车道的快速路考虑断面规模较大,标准太低性价比较差,适应交通量低限采用80km/h设计速度时二级服务水平情况下的最大服务交通量;高限均为100km/h设计速度时三级服务水平情况下的最大服务交通量,与设计服务水平一致。
    年平均日交通量按下式计算:
    式中:
    AADT——预测年的平均日交通量(pcu/d);
    CD——条车道的设计通行能力(pcu/h);
    N——双向车道数;
    K——设计小时交通量系数:设计高峰小时交通量与年平均日交通量的比值。当不能取得年平均日交通量时,可用代表性的平均日交通量代替;新建道路可参照性质相近的同类型道路的数值选用。参考范围取0.07~0.12。
    按公式(1)计算后,快速路能适应的年平均日交通量如表1。
表1 快速路能适应的年平均日交通量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