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绿地设计规范 GB50420-2007(201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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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园林建筑

7.1.1  园林建筑设计应以绿地总体设计为依据,景观、游览、休憩、服务性建筑除应执行相应建筑设计规范外,还应遵循下列原则:

    1  优化选址。遵循“因地制宜”、“精在体宜”、“巧于因借”的原则,选择最佳地址,建筑与山水、植物等自然环境相协调,建筑不应破坏景观。

    2  控制规模。除公园外,城市绿地内的建筑占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陆地总面积的2%。

    3  创造特色。园林建筑设计应运用新理念、新技术、新材料,充分利用太阳能、风能、热能等天然能源,利用当地的社会和自然条件,创造富有鲜明地方特点、民族特色的园林建筑。

7.1.2  动物笼舍、温室等特种园林建筑设计,必须满足动物和植物的生态习性要求,同时还应满足游人观赏视觉和人身安全要求,并满足管理人员人身安全及操作方便的要求。

7.1.2A  城市绿地内的建筑应充分考虑雨水径流的控制与利用。屋面坡度小于或等于15°的单层或多层建筑宜采用屋顶绿化。

7.1.2B  公园绿地应避免地下空间的过度开发,为雨水回补地下水提供渗透路径。

条文说明

7.1.2A  绿色屋顶可有效减少屋面径流总量和径流污染负荷,具有节能减排的作用,城市绿地内的建筑一般体量较小,以一、二层为主,功能较单一,有实施屋顶绿化的基础,同时还能结合景观环境一起设计,有利于建筑与景观的融合,因此城市绿地内有条件设置绿色屋顶的建筑宜优先考虑绿色屋顶。绿色屋顶的设计可参考现行行业标准《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 155,同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的规定。

7.1.2B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2014年颁布的《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试行)》的要求,应限制地下空间的过度开发,为雨水回补地下水提供渗透路径。公园绿地是纳入城市建设用地平衡,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文化、教育、防灾等作用的绿地,在城市建设用地中的比例通常在12%左右。为此提出限制其地下空间开发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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