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消防给水设备 第2部分:消防自动恒压给水设备 GB27898.2-2011
返 回
字变小
字变大
白底黑字

5.10 气压水罐

5.10.1 设备应根据需要设置气压水罐,气压水罐总容积不应小于0.3m³。
5.10.2 设有气压水罐的设备,气压水罐及附件应符合GB 27898.1-2011的规定,且其出水口直径不应小于50mm。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京ICP备2021037427号-5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