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森林公园设计规范 GB/T51046-2014
6.2 植物景观设计
6.2.1 植物景观设计应以森林景观为主体,并应包括主景、配景和衬景设计。
6.2.2 森林植物景观应以现有森林植被为基础,按景观需要,结合造林(种草、种花)、封育、改造和抚育等措施进行设计;应保持森林植被原始状态,不应大砍大造。
6.2.3 对于森林公园内尚存的宜林地,应结合景观需要进行人工植物造景。
6.2.4 对于生长不良且无景观价值的残次林或由于景观单调而确实需要调整的林分,应进行改造。改造后的景观应突出特色,并与总体相协调。
6.2.5 建(构)筑物周围和道路两侧,应根据功能需要,在借森林自然景观配景、衬景的同时,采用园艺手法因地因景制宜进行创意设计。
6.2.6 植物景观设计应突出植物区系的地带性植物群落特色,并利用森林植物群落结构及林相特色和植物干、花、叶、果等形态、色彩和芳香,形成不同结构景观与季相景观。
6.2.7 植物景观布局应以景区为重点,并应点、线、面相结合,突出局部特色和多样性,总体上应合理搭配、相互协调。
条文说明
6.2.1 植物景观是森林公园景观的主体,包含主景、配景和衬景。主景是指具有植被特色、专供游人观赏的森林植被。其中,可以是林相景观,例如垂直郁闭型或水平郁闭型等结构景观:也可以是具有季节特色的植被景观,例如赏花、赏叶、观果等。配景一般指景点或建筑物周围起美化作用的植被。主景与配景之外的植被均为衬景,一般为森林公园、功能区、景区外围起远景衬托作用的森林植被。
6.2.2~6.2.5 森林植物景观设计应以原有森林植被为基础。为了突出自然野趣,保持原始状态,提出了不应大砍大造的要求,但是,对于新建的森林公园,已有的森林植被条件不可能尽善尽美,为了优化植物景观配置,应该采取必要的人工调整措施,因此提出了结合造林(种草、种花)、封育、改造和抚育等措施进行设计的要求,同时对宜林地的造林(种草、种花)与林相改造和重点需要绿化美化的区域或部位作了规定。
6.2.6、6.2.7 植物景观设计成功与否,关键在于是否具有特色。首先,在总体上应该体现地带性植被特点,使游人能够观赏到其他地方看不到的植被:其次,应充分利用植物群落结构、树种,植物的干、花、叶、果等形态与色彩,塑造典型的结构景观与四季景观,特别应突出当地具有代表特色的植被景观。在布局上应注意多样性与协调性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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