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 CJJ37-2012(2016年版)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7.2 平面交叉

7.2.1 平面交叉口应按交通组织方式分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A类:信号控制交叉口
    平A1类:交通信号控制,进口道展宽交叉口;
    平A2类:交通信号控制,进口道不展宽交叉口。
    2 平B类:无信号控制交叉口
    平B1类:支路只准右转通行的交叉口;
    平B2类:减速让行或停车让行标志管制交叉口;
    平B3类:全无管制交叉口。
    3 平C类:环形交叉口。
7.2.2 平面交叉口的选型,应符合表7.2.2的规定。
表7.2.2平面交叉口选型
7.2.3 平面交叉口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建平面交叉口不得出现超过4叉的多路交叉口、错位交叉口、畸形交叉口以及交角小于70°(特殊困难时为45°)的斜交交叉口。已有的错位交叉口、畸形交叉口应加强交通组织与管理,并应加以改造。
    2 平面交叉口的交通组织和渠化方式应根据相交道路等级、功能定位、交通量、交通管理条件等因素确定。信号交叉口平面设计应与信号控制方案协调一致,渠化设计不应压缩行人和非机动车的通行空间。
    3 交叉口附近设置公交停靠站时,应根据公交线路走向、道路类型、交叉口交通状况,结合站点类别、规模、用地条件合理确定。应保证乘客安全,方便换乘、过街,有利于公交车安全停靠、顺利驶出,且不影响交叉口的通行能力。
    4 地块及建筑物机动车出入口不得设在交叉口范围内,且不宜设在主干路上,宜经支路或专为集散车辆用的地块内部道路与次干路相通。
    5 桥梁、隧道两端不宜设置平面交叉口。
7.2.4 平面交叉口范围内道路平面线形宜采用直线;当需采用曲线时,其曲线半径不宜小于不设超高的最小圆曲线半径。
7.2.5 平面交叉口范围内道路竖向设计应保证行车舒顺和排水通畅,交叉口进口道纵坡不宜大于2.5%,困难情况下不应大于3%,山区城市道路等特殊情况,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可适当增加。
7.2.6 交叉口渠化进口道车道数应大于上游路段的车道数,每条车道的宽度不宜小于3.0m;出口道车道数应与上游各进口道同一信号相位流入的最大进口车道数相匹配,车道宽度宜与路段一致。
7.2.7 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得存在任何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

条文说明
7.2.1 平面交叉口的交通组织通过平面布局来组织分配各交通流的通行路径,通过交通管理来组织分配各交通流的通行次序。平面交叉口设计应包括平面布局方案及交通管理方式,本次编制中,结合交叉口平面布局方案及交通管理方式将平面交叉口分为三大类五小类。
7.2.2 本条按相交道路的等级规定了宜采用的平面交叉口类型。但在城市道路设计中,一般情况下在道路规划阶段已确定平面交叉口类型及用地范围。因此在具体设计中应依据规划条件,结合功能要求与控制条件,选定合适的交叉口类型。
7.2.3 平面交叉口的形式有十字形、T形、Y形、X形、环形交叉、多路交叉、错位交叉、畸形交叉等。通常采用最多的是十字形,形式简单,交通组织方便,适用范围广。由于交叉口形状,在规划阶段已大体确定,设计阶段应在不影响总体布局的前提下予以优化调整。道路交叉角度较小时,交叉口需要的面积较大,并使视线受到限制,行驶不安全且不方便。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及《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规定交叉口的最小交叉角为45°。根据实际情况,交叉角太小,不利于交通组织管理、不利于土地利用,本次编制参考美国文献将最小交叉角改为70°。
    目前在城市道路平交路口的渠化设计中,常采用压缩行人和非机动车的通行空间来增加机动车道,对行人和非机动车的通行带来较大的不便。本次明确规定在路口渠化设计中,应保证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行空间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7.2.4、7.2.5 交叉口范围应包括整个交叉口功能区,即:所有相交道路的重叠部分和其上游和下游车道的延伸,包括拓宽和渐变段以及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和过街设施,见图2。
    交叉口功能区的定义对交叉口本身的交通运行的机动性和安全性有着重要意义。机动车进入交叉口要进行一系列复杂的操作:反应、减速、排队等待、转向或穿越、加速等等,功能区则是实施这一系列复杂操作的面积范围,或者说是交叉口对其相交道路的影响区域范围。在交叉口功能区之外,车辆以正常速度行驶,其特征符合路段交通特征。因此,对于交叉口的功能区的设计指标要求高于路段的设计标准。

图2 交叉口范围示意图
7.2.6 交叉口范围内,受相交道路不同流向车流的影响,进口道车流的速度降低,交叉口进口道成为交通瓶颈。为使进口道通行能力与路段的通行能力相匹配,进口车道数应大于路段基本车道数。同时为防止车辆在进口道内因车道过宽而发生抢道现象,可将进口道车道宽度适当减窄。
7.2.7 汽车驶近平面交叉口时,驾驶员应能看清整个交叉道路上车辆的行驶情况,以便能顺利地驶过交叉口或及时停车,避免发生碰撞。这段距离必须大于或等于停车视距(Ss)。视距三角区应以最不利情况绘制,在三角形范围内,不准有任何妨碍视线的各种障碍物。十字形和X形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如图3。

图3 交叉口视距三角形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