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结构设计标准 GB50005-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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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使木结构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技术先进、安全适用、经济合理、确保质量和保护环境,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工程中方木原木结构、胶合木结构和轻型木结构的设计。

1.0.3 木结构的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1 本条主要阐明编制本标准的目的。

    就木结构建筑而言,除应做到保证安全和人体健康、保护环境及维护公共利益外,还应大力发展人工林,合理使用木结构,充分发挥木结构在建筑工程中的作用,改变过去由于对生态保护重视不够,我国森林资源破坏严重,导致被动地限制木结构在建筑工程中正常使用的状态,做到合理地使用木材(天然林材、速生林材),以促进我国木结构建筑的发展。近几年来,人们对绿色低碳建筑的认识不断深入和发展,以及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给木结构建筑的应用提供了良好的基本条件。

1.0.2 关于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根据修编任务提出的“积极总结和吸收国内外设计和应用木结构的成熟经验,特别是现代木结构的先进技术,使修订后的标准满足和适应当前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的要求,本标准在建筑中的适用范围应为民用建筑、单层工业建筑和多种使用功能的大中型公共建筑;随着建筑结构技术的发展,本标准也适用于木混合结构中承重木结构的设计。

    按木结构承重构件采用的木材划分,适用于方木原木结构、胶合木结构和轻型木结构的设计。

    由于本标准未考虑木材在临时性工程和工具结构中的应用问题,因此,本标准不适用于临时性建筑设施以及施工用支架、模板和把杆等工具结构的设计。

    本标准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及《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的原则制定。由于《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以下简称《统一标准》)对建筑结构设计的基本原则(结构可靠度和极限状态设计原则)作出了统一规定,并明确要求各类材料结构的设计规范必须予以遵守。因此,本标准以《统一标准》为依据,对木结构的设计原则作出相应的具体规定。

1.0.3 主要明确规范应配套使用。由于与木结构设计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较多,因此在实际使用时,其他强制性标准规范的相关规定也应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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