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结构设计标准 GB50005-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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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设计原则

4.1.1 本标准应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法。

4.1.2 本标准所采用的设计基准期应为50年。

4.1.3 木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表4.1.3的规定。

4.1.4 根据建筑结构破坏后果的严重程度,建筑结构划分为三个安全等级。设计时应根据具体情况,按表4.1.4规定选用相应的安全等级。

注:对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文物建筑和优秀历史建筑,其安全等级可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4.1.5 建筑物中各类结构构件的安全等级,宜与整个结构的安全等级相同,对其中部分结构构件的安全等级,可根据其重要程度适当调整,但不应低于三级。

4.1.6 当确定承重结构用材的强度设计值时,应计入荷载持续作用时间对木材强度的影响。

4.1.7 对于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结构构件应按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采用下列极限状态设计表达式:

γ0Sd≤Rd          (4.1.7)

    式中:γ0——结构重要性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的相关规定选用;

              Sd——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作用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进行计算;

              Rd——结构或结构构件的抗力设计值。

4.1.8 结构构件的截面抗震验算应采用下列设计表达式:

S≤R/γRE        (4.1.8)

    式中:γRE——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

              S——地震作用效应与其他作用效应的基本组合;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进行计算;

              R——结构构件的承载力设计值。

4.1.9 对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结构构件应按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采用下列极限状态设计表达式:

Sd≤C           (4.1.9)

    式中:Sd——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作用组合的效应设计值;

              C——设计对变形、裂缝等规定的相应限值。

4.1.10 风荷载和多遇地震作用时,木结构建筑的水平层间位移不宜超过结构层高的1/250。

4.1.11 木结构建筑的楼层水平作用力宜按抗侧力构件的从属面积或从属面积上重力荷载代表值的比例进行分配。此时水平作用力的分配可不考虑扭转影响,但是对较长的墙体宜乘以1.05~1.10的放大系数。

4.1.12 风荷载作用下,轻型木结构的边缘墙体所分配到的水平剪力宜乘以1.2的调整系数。

4.1.13 木结构应采取可靠措施,防止木构件腐朽或被虫蛀,应确保达到设计使用年限。

4.1.14 承重结构用胶必须满足结合部位的强度和耐久性的要求,应保证其胶合强度不低于木材顺纹抗剪和横纹抗拉的强度,并应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4.1.15 木结构中的钢构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的规定。

条文说明

4.1.1 根据《统一标准》规定,本标准仍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

    在本标准1988版的修订过程中,重新对目标可靠指标β0进行了核准。校准所需要的荷载统计参数(表3) 及影响木结构抗力的主要因素的统计参数(表4), 分别由建筑结构荷载规范管理组和木结构设计规范管理组提供。这些参数的数据是通过调查、实测和试验取得的。在统计分析中,还参考了国内外有关文献推荐的经过实践检验的方法。因而,不论从数据来源或处理上均较可靠,可以用于木结构可靠度的计算。

    假定主要的随机变量服从下列分布:

    恒荷载:正态分布;

    楼面活荷载、风荷载、雪荷载:极值Ⅰ型分布;

    抗力:对数正态分布。

    根据上述计算条件,反演得到按“原2003版规范”设计的各类构件,其可靠指标如下:

    受弯 3.8

    顺纹受压 3.8

    顺纹受拉 4.3

    顺纹受剪 3.9

    按照《统一标准》的规定,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木结构,其安全等级应取二级,其可靠指标不应小于下列规定值。

    对于延性破坏的构件 3.2

    对于脆性破坏的构件 3.7

    由此可见,均符合《统一标准》要求。

4.1.2~4.1.5 根据《统一标准》作出的规定。

4.1.6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木材具有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在荷载的长期作用下强度会降低,因此,荷载持续作用时间对木材强度的影响较大,在确定木材强度时必须考虑荷载持续时间影响系数KQ3。另外,在确定木材强度时也要满足《统一标准》对可靠度的相关规定。具体方法可见本标准第4.3.7条的条文说明。

4.1.7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可理解为结构或结构构件发挥允许的最大承载功能的状态。结构构件由于塑性变形而使其几何形状发生显著改变,虽未达到最大承载能力,但已彻底不能使用,也属于达到或超过这种极限状态。因此,当结构或结构构件出现下列状态之一时,即认为达到或超过承载能力极限状态:

    1 整个结构或结构的一部分作为刚体失去平衡(如倾覆等);

    2 结构构件或连接因材料强度被超过而破坏(包括疲劳破坏),或因过度的塑性变形而不适于继续承载;

    3 结构转变为机动体系;

    4 结构或结构构件丧失稳定(如压屈等)。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可理解为结构或结构构件达到或超过使用功能上允许的某个限值的状态。例如:某些构件必须控制变形、裂缝才能满足使用要求,因过大的变形会造成房屋内粉刷层剥落,填充墙和隔墙开裂及屋面漏水等后果。过大的裂缝会影响结构的耐久性,过大的变形、裂缝也会造成用户心理上的不安全感。因此,当结构或结构构件出现下列状态之一时,即认为达到或超过了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1 影响正常使用或外观的变形;

    2 影响正常使用或耐久性能的局部损坏,包括裂缝;

    3 影响正常使用的振动;

    4 影响正常使用的其他特定状态。

    根据协调,有关结构荷载的规定,一律由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以下简称《荷载规范》)制定。本条文仅为规范间衔接的需要作些原则规定,其中需要说明的是:

    1 荷载按现行《荷载规范》施行,应理解为:除荷载标准值外,还包括荷载分项系数和荷载组合系数在内,均应按该规范所确定的数值采用,不应擅自改变。

    2 对于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计算,由于资料不足,研究不够充分,仍沿用多年以来使用的方法,即仅考虑按荷载标准组合进行计算。并只考虑荷载的短期效应组合,而不考虑长期效应的组合。

    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主要按建筑结构破坏后果的严重性划分。根据《统一标准》的规定分类三级。大量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定为二级。从过去修订规范所作的调查分析可知,这一规定是符合木结构实际情况的,因此,本标准作了相应的规定。但应注意的是,对于人员密集的影剧院和体育馆等建筑应按重要建筑物考虑,对于临时性的建筑则可按次要建筑物考虑。至于纪念性建筑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其安全等级可按具体情况另行确定,不受《统一标准》约束。结构重要性系数综合《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2001第1.0.5条和第1.0.8条因素来确定。

4.1.10  根据同济大学对两层轻型木结构足尺房屋模型振动台试验研究表明,木结构建筑的弹性和弹塑性层间位移角限制值可以达到1/250和1/30。考虑到木结构整体抗变形能力较强的特点,故建议木结构建筑的水平层间位移不应超过结构层高的1/250

4.1.13 木构件腐朽或被虫蛀将严重影响木结构建筑的使用年限,因而,要求必须采取相应的防腐和防虫措施,以确保木结构建筑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确保木结构耐久性的基本原则应采用整体防护原则,从设计、施工、材料选择、维护维修出发,针对不同区域、具体位置的气候、腐朽和白蚁危害程度,延长使用寿命,提高耐久性。在所有这些措施中,合理设计和施工应该是最为根本的措施,可以最为有效地提高整个建筑的性能和使用寿命。

4.1.1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胶合结构的承载能力首先取决于胶的强度及其耐久性。因此,对胶的质量要有严格的要求:

    1 应保证胶缝的强度不低于木材顺纹抗剪和横纹抗拉的强度。

    因为不论在荷载作用下或由于木材胀缩引起的内力,胶缝主要是受剪应力和垂直于胶缝方向的正应力作用。一般说来,胶缝对压应力的作用总是能够胜任的。因此,关键在于保证胶缝的抗剪和抗拉强度。当胶缝的强度不低于木材顺纹抗剪和横纹抗拉强度时,就意味着胶连接的破坏基本上沿着木材部分发生,这也就保证了胶连接的可靠性。

    2 应保证胶缝工作的耐久性。

    胶缝的耐久性取决于它的抗老化能力和抗生物侵蚀能力。因此,主要要求胶的抗老化能力应与结构的用途和使用年限相适应。但为了防止使用变质的胶,故提出对每批胶均应经过胶结能力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所有胶种必须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对于新的胶种,在使用前必须提出经过主管机关鉴定合格的试验研究报告为依据,通过试点工程验证后,方可逐步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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