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森林公园设计规范 GB/T51046-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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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生态环境保护

7.4.1 森林公园的环境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规定的一级标准执行;
    2 水环境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面水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规定的二类标准执行;
     2)生活饮用水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有关规定执行;
     3)游泳用水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 9667的有关规定执行;
     4)海滨浴场水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规定的二类以上标准执行。
    3 土壤环境质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规定的一级标准执行;
    4 室外允许噪声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规定的“特别住宅区”的环境噪声标准。
7.4.2 森林公园建设应采取保护生态环境的措施,防止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同时应防止废气、废水、废渣、粉尘、异味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7.4.3 森林公园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生产、生活设施。
7.4.4 森林公园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7.4.5 森林公园建设项目不得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
7.4.6 森林公园的居民生活区,宜建在山区空旷地带。
条文说明
7.4.1 森林公园不仅以优良的自然风光和舒适的森林环境吸引旅游观光者,而且在运动健身、休憩疗养、科学研究、考察探险等方面具有一般风景名胜区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保护生态环境,确保环境质量才能发挥森林公园的优势。为此,本条规定了森林公园的环境质量标准。
7.4.2 在森林公园建设中,必须把保护自然生态平衡放在首位,以不破坏原有景观和自然风貌为基本原则。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游人身心健康,促进森林旅游业的发展。为此,本条规定了必须防治的危害项目。
7.4.6 居民生活区建在空矿地带,有利于废气的排放。对于各种用途的烟窗排放的烟尘、粉尘、有害气体,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安装除尘设备。烟囱设置高度必须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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