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森林公园设计规范 GB/T51046-2014
9.2 道路交通
9.2.1 道路网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道路布设应满足森林旅游、护林防火、环境保护及森林公园职工或居民生产、生活等的需要。
2 森林公园内部道路可采用多种形式组成网络,并应与外部道路合理衔接。有水运条件的地区,宜利用水上交通。
3 森林公园内道路所经之处,两侧应做到有景可观。
4 道路线形应顺从自然,不得进行大填大挖,不得破坏地表和自然景观,对于形成的竖向创面应设计恢复补救措施。
5 应根据森林公园的规模、各功能分区的活动内容、环境容量、运营量、服务性质和管理需要,确定道路建设标准和建设密度。
6 道路线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与地形、水体、植物、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结合;
2)宜创造连续展示风景景观的空间或欣赏前方景物的透视线;
3)路的转折、衔接应流畅,并应符合游人的行为规律。
9.2.10 森林公园内有可供游船航行的自然水体或人工水体时,应设计具有点景作用的码头和驳岸,并应与园区路网系统衔接。
9.2.2 森林公园内主要道路应具有引导游览的作用。通向建筑集中地区的园路应有环形路或回车场地。通行养护管理机械的园路宽度应与机具、车辆相适应。生产管理专用道路不应与主要游览道路交叉。
9.2.3 社会公路不宜通过森林公园,确需通过时应在公路两侧设置30m~50m宽的防护林带,并应设置动物种群的生态通道。
9.2.4 森林公园道路应包括干线、支线和人行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部干线应按相应的国家公路等级设计。内部干线路基宽度应按7.0m~10.0m设计,其纵坡不得大于9%,平曲线最小半径不得小于30m。
2 支线路基宽度应按5.0m~7.0m设计,其纵坡不得大于13%,平曲线最小半径不得小于15m。
3 人行道可根据自然地势设置自然道路或人工修筑阶梯式道路。人行道宽度应按1.0m~3.0m设计。阶梯宽度不宜小于0.3m,高度宜为0.12m~0.19m;不设阶梯的人行道纵坡宜小于18%。
9.2.5 森林公园应根据不同功能要求和当地筑路材料确定其结构和饰面。面层材料应与森林公园风格相协调。
9.2.6 道路网设计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图面布线,起止点、走行方位、中间控制点、道路里程和建设标准及相关设计图等。
9.2.7 森林公园设置架空索道,不得破坏或影响森林公园景观和自然环境。
9.2.8 森林公园出入口的门区以及其他相关部位应设置集散广场、停车场。
9.2.9 在森林公园路网建设中,穿越水体、沟壑及环境敏感地段架设桥涵时,应满足景观、环境和功能的要求。
条文说明
9.2.1 道路交通是森林公园主要的基础设施之一。它的功能除与一般道路具有的组织交通的共同作用外,还是连接园内各功能分区、景区、景点的纽带,也是引导游人观赏风景的导游线。同时还兼顾护林防火、环境保护等多种功能。因此,道路网设计应在充分考虑环境容量、游客流量、活动内容及道路功能的基础上,依照森林公园的地形地貌,充分利用原有道路和其他交通设施,合理进行布局,采用多种形式组成网络。为此,本条提出了路网设计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9.2.4 道路分类及其设计宽度是根据对全国46个森林公园和20个风景名胜区的调查分析而提出的。道路分为十线、支线和人行道三类。道路宽度规定有一定的幅度,是为适应不同性质和不同环境容量的森林公园需要。
干线是森林公园与外部公路之间的连接道路以及森林公园内的主道。
外部干线系指森林公园至国家或地方公路之间的连接道路,其建设等级自然应与被衔接道路等级相匹配。
内部干线系指森林公园内的环行主道。通过对全国46个森林公园的调查,参考我国风景名胜区有关资料,参照现行行业标准《林区公路路线设计规范》LY 113,规定内部干线纵坡不得大于9%,平曲线最小半径不得小于30m。
支线系指森林公园内通往各功能区、景区的道路。据日本资料,园路最大纵坡15%,通过对我国森林公园的实况调查,参考风景名胜区有关资料,参照现行行业标准《林区公路路线设计规范》LYJ 113,规定支线纵坡不得大于13%,平曲线最小半径不得小于15m。
人行道系指森林公园内通往景点、景物供游人步行游览观光的道路。据日本资料,自然探胜路纵坡17.6%,郊游路33.3%。实况调查,纵坡17.6%的坡道,人行较为舒适;纵坡18.9%的坡道,下行时有不同程度的负担,普遍感到稍累。因此规定人行道纵坡宜小于18%。
9.2.5 森林公园道路由于功能不同,有些需要通行大量人流或机动车,有些则只作为少量人流通行之用,荷载不同需有不同的结构和面层材料。同时,路面面层材料的选择又受到森林公园总体风格的制约。
9.2.6 本条中“相关设计图”,主要包括线路平面设计图、纵断面图、曲型横断面设计图,挡土墙、桥涵及附属建筑图等。
9.2.7 在森林公园布设架空索道一定要经过充分论证、慎重决策,避免对森林公园自然野趣、活静舒适氛围的破坏。
9.2.9 本条中“环境敏感地段”,主要指湿地、草甸或需要为野生动物留出生态通道的地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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