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设计规范 GB50763-2012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4.6 无障碍标识系统

4.6.1  无障碍设施位置不明显时,应设置相应的无障碍标识系统。

4.6.2  无障碍标志牌应沿行人通行路径布置,构成标识引导系统。

4.6.3  无障碍标志牌的布置应与其他交通标志牌相协调。

条文说明

4.6.1~4.6.3  凡设有无障碍设施的道路人行系统中,为了能更好地为残障人士服务.并易于被残障人士所识别,应在无障碍设计地点显著位置上安装符合我国国家标准的无障碍标志牌,标志牌应反映一定区域范围内的无障碍设施分布情况.并提示现况位置。无障碍标识的布置,应根据指示、引导和确认的需求进行设计,沿通行路径布置,构成完整引导系统。

    悬挂醒目的无障碍标志,一是使用者一目了然,二是告知无关人员不要随意占用。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应尽可能提供多种标志和信息源,以适合各种残障人士的不同要求。

    无障碍设施标志牌可与其他交通设施标志牌协调布置,更好地为道路资源使用者服务。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